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060號
TYDV,108,司促,4060,2019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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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060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債 務 人 羅將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壹佰陸拾壹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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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