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851號
TYDV,108,司促,3851,2019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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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85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清昕律師(即林志泉之遺產管理人)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選任謝清昕律師為遺產管理人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
二、提出債務人謝清昕律師(即林志泉之遺產管理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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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