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826號
TYDV,108,司促,3826,2019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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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826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桃園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紘瑜 
債 務 人 許王阿金
債 務 人 許松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點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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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