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826號
TYDV,108,司促,3826,2019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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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826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桃園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紘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王阿金許松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之債務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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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