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232號
TYDV,108,司促,3232,2019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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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232號
債 權 人 傅建 
債 務 人 鍾琪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除其中陸萬元、壹拾伍萬元、參拾萬元有附本票可知
  其利率為週年利率6%外,其餘參拾萬元、壹拾捌萬元債權人
  未提出約定利率為週年利率6%之釋明文件,故該部分金額債
  權人請求按週年利率6%計算利息,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此
  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爰依前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
  第1 項、第95條、第78條,駁回其該部分之聲請。
七、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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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