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325號
TYDV,108,司促,2325,2019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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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25號
債 權 人 董仁和 
債 務 人 游素美(即游陳秀蓮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游美雪(即游陳秀蓮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游振性(即游陳秀蓮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游素琴(即游陳秀蓮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游陳秀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
  適用。督促程序之性質係屬略式訴訟程序,是必有對立當事
  人之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始得成立,如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
  促程序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時,債務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
  法條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債
  權人於民國108 年1 月23日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游
  振性(即游陳秀蓮之繼承人)、游素琴(即游陳秀蓮之繼承
  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業於107 年3 月20日死亡、
  102 年1 月1 日,此有其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本件對立之當事人既已不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即無由
  成立,依上開法條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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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