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49號
TYDV,108,司促,1449,2019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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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49號
債 權 人 康婉靜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台灣昶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1 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 幣500 元、提出債務人台灣昶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提出租約影 本,該裁定已於108 年1 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債權人僅補繳裁判費,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 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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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昶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