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42號
債 權 人 吳嘉隆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楊益愷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8 年1 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請求金額4,59 7,738 元部分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台端所提票據發票 人非債務人)及提出代償金額部分對債務人之債權讓與通知 釋明文件影本,該裁定已於108 年2 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