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22號
上 訴 人 大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東龍
被 上訴人 九龍環球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 萬6,115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 萬6,74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蔣彥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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