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922號
TYDV,107,訴,922,2019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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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22號
上 訴 人 大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東龍 


被 上訴人 九龍環球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 萬6,115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 萬6,74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蔣彥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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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九龍環球運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