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009號
TYDV,107,訴,3009,2019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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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09號
原   告 盧智玲 
      李惠蘭 
      張民昌 
      明科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倩虹 


原   告 孫文委 
      廖正壹 
      何榮輝 
      賴明郎 
      江玟霖 
      陳顯龍 
      沈慈珍 
      孟康穠 
      羅秉宏 
      陳雁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2 人間請求確認袋
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陸佰柒拾伍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 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 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 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 亦有明文規定。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 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另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 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 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 規定之法意,鄰 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



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 ,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 第355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為:㈠確認原告就被告京城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所有坐落桃園市楊梅區永寧段249-2 、249-6 、 249-7 、249-8 、249-9 、299 、299-1 地號土地,如起訴 狀附圖一所示部分(面積1,209.0000000 平方公尺)有通行 權存在;㈡被告應容忍原告通行上開通行權範圍內之土地, 並不得在通行權範圍內設置妨礙原告通行之地上物;㈢被告 賢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圖一所示A部分(面積約1 平方公尺 )之電動柵欄機拆除並回復原狀。惟僅據原告繳納部分裁判 費,而上開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有土 地因通行被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土地所增價額 為準,經凱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估所增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074 萬9,699 元,爰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80 4 萬9,375 元(計算式:10,749,699元如附表所示之原告 所有需役地應有部分10000 分之7488=8,049,375 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其次,上開訴之聲明第二項及第三項,核其 目的係為便利原告通行,屬於確認通行權存在訴訟中附帶請 求,其訴訟利益一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規定,毋庸 併算其價額。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4 萬9,37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 萬0,695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 萬 20元,尚應補繳7 萬0,6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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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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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坐 落 土 地 │ 共 有 人 │ 應有部分 │ 應有部分 │
│ │ │ │ │ (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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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 盧智玲 │10000分之194 │10000分之927 │
│ │ ├────────┼───────┤ │
│ │ │ 李惠蘭 │10000分之278 │ │
│ │ ├────────┼───────┤ │
│ │ │ 張民昌 │10000分之261 │ │
│ │ ├────────┼───────┤ │
│ │ │明科企業有限公司│10000分之194 │ │
├──┼───────────────┼────────┼───────┼───────┤
│ 2 │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 孫文委 │10000分之206 │10000分之618 │
│ │ ├────────┼───────┤ │
│ │ │ 廖正壹 │10000分之206 │ │
│ │ │ ├───────┤ │
│ │ │ │10000分之206 │ │
├──┼───────────────┼────────┼───────┼───────┤
│ 3 │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 何榮輝 │10000分之328 │10000分之453 │
│ │ ├────────┼───────┤ │
│ │ │ 賴明郎 │10000分之1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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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 江玟霖 │10000分之1296 │10000分之5490 │
│ │ ├────────┼───────┤ │
│ │ │ 陳顯龍 │10000分之716 │ │
│ │ ├────────┼───────┤ │
│ │ │ 沈慈珍 │10000分之1062 │ │
│ │ ├────────┼───────┤ │
│ │ │ 孟康穠 │10000分之675 │ │
│ │ ├────────┼───────┤ │
│ │ │ 羅秉宏 │10000分之695 │ │
│ │ ├────────┼───────┤ │
│ │ │ 陳雁玲 │10000分之1046 │ │
├──┴───────────────┴────────┴───────┴───────┤
│上開4 筆土地應有部分總計10000分之748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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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賢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