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3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林志淵
官小琪
被 告 鄒國成
鄒愛貴
鄒國志
鄒鳳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 2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 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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