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04號
原 告 蕭嘉葰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
被 告 張佳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8 年3 月11日辯論程序終結後,原告具狀撤 回起訴,因認有必要,依前揭規定,本件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