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92號
上 訴 人 林志穎
被 上訴人 九如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1 月
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8,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鵬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上訴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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