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526號
TYDV,107,訴,1526,2019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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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石才 

      鄭石良 

      鄭石川 
      鄭石文 
      鄭美子 
      鄭石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民國
107 年度訴字第1526號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62,5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1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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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