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487號
TYDV,107,訴,1487,20190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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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87號
上 訴 人 符玉麟

被 上訴人 黃哲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符玉麟對於民國107 年10月12日本院107 年度 訴字第14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本院於107 年11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 日內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9585元,該裁定於同年12月4 日送達於上訴 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9頁)。又上訴人於 同年12月6 日針對前揭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 繳納抗告費用,經本院於108 年1 月3 日裁定命上訴人逾3 日內繳納抗告費用,該裁定於108 年1 月8 日送達上訴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5 頁),惟上訴人逾期 未繳納抗告費用亦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此有本院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見本院卷第102 、109 頁)在卷足憑,依首揭 法律規定,本件上訴並不合法,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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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