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87號
原 告 盧忠明
訴訟代理人 盧婉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德福德正神土地公廟委員會間請求拆廟還地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49 萬元(計算式:占用系爭土地面積100 平方公
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4900 元,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部分乃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之規定,不併計裁判
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5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