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移轉登記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026號
TYDV,107,補,1026,201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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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26號
原   告 宏昇加油站公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凡儀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曾煜騰律師
      李律民律師
被   告 余歛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歛間請求確認土地移轉登記無效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就本件二項
聲明之利益,係欲將如附表所示A欄不動產之B 欄應有部分回復
登記為原告所有,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079,4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1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
起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A欄   │B欄  │C欄   │D欄   │E欄    │
│     │應有部分│每平方公尺│系爭土地總│系爭土地之公│
│     │    │公告現值 │面積(平方│告現值   │
│     │    │     │公尺)  │(元以下四捨│
│     │    │     │     │五入)   │
│     │    │     │     │      │
├─────┼────┼─────┼─────┼──────┤
│50-1地號 │ 全部  │25,200元 │267    │6,728,400  │
├─────┼────┼─────┼─────┼──────┤
│674 地號 │ 全部  │29,500元 │280.73  │8,281,535  │
├─────┼────┼─────┼─────┼──────┤
│700-1 地號│433/1000│17,084元 │414.95  │3,069,540  │
└─────┴────┴─────┴─────┴──────┘
                     總計:18,079,475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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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昇加油站公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