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財訴字,107年度,2號
TYDV,107,家財訴,2,201903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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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財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成才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8 年2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
,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97,4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家事事件法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宜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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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