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7年度,345號
TYDV,107,家聲,345,2019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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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孫中華之債權人,孫中華於中華民 國107 年5 月17日死亡,依民法第1156條之1 規定,聲請命 繼承人於3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並依法辦理公示催告程序 ,俾便釐清所繼承之法律關係等語。
二、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固 為民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所明定。惟聲請書狀或筆錄,有 相對人、利害關係人者,應載明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家事 事件法第75條第3 項第2 、3 款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之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 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定。三、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命孫中華之繼承人於3 個月內提出 遺產清冊,惟未依前揭規定於聲請狀載明聲請本院命提出遺 產清冊之孫中華之繼承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本院於107 年 12月16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該通知 已於107 年12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聲請人雖 補正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但均未陳明孫中華之繼承人為 何人?該命何人陳報遺產清冊,聲請人之聲請不備上開要件 ,依前揭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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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