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682號
聲 請 人 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俊男
相 對 人 陳慶光
相 對 人 楊美鑾
相 對 人 游方明
相 對 人 黃耀德
相 對 人 黃郁翔
相 對 人 良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朝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共同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 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郁翔、良濠建設有限公司於民 國104 年5 月21日以附表一、二、三、四、五、六所示不動 產為自己及第三人天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蕭朝欽向聲請人 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20,000,00 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黃郁翔、良濠建設
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蕭朝欽對聲請人 負債26,381,909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嗣相對人黃郁 翔、良濠建設有限公司分別於105 年8 月15日移轉附表一所 示之不動產予相對人陳慶光,於105 年7 月21日移轉附表二 所示之不動產予相對人楊美鑾,於105 年8 月15日移轉附表 三所示之不動產予相對人游方明,於105 年9 月2 日移轉附 表四所示之不動產予相對人黃耀德,業經登記在案,為此聲 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不動產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 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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