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596號
TYDV,107,司催,596,201903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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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596號
聲 請 人 仝秀君(即仝玉潔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仝鎮驊」拋棄繼承之證明。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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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