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7690號
債 權 人 劉嘉修
債 務 人 ALIB BABY RUTH MAGBOO (貝比)
債 務 人 PENDON GIBSON VENAL (葛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柒仟伍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