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建穎
呂建霖
呂謝素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世平因106年度重訴字第254號請求履行
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102萬215 元(計算式:呂謝素珍65萬8895元+呂
建穎1518萬660 元+呂建霖1518萬660 元=3102萬215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2萬7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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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上訴人 │地號 │請求移轉土地價值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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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呂謝素珍 │222-1 │公告現值30,600元/ ㎡×面積39.15 ㎡│
│ │ │ │×移轉100 分之55持分=65萬88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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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呂建穎 │222 │公告現值30,600元/ ㎡×面積2,706 ㎡│
│ │ │ │×移轉300 分之55持分=1518萬6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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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呂建霖 │222 │公告現值30,600元/ ㎡×面積2,706 ㎡│
│ │ │ │×移轉300 分之55持分=1518萬6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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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65萬8895+1518萬660 元+1518萬660 │
│ │元=3102萬2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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