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4號
上 訴 人 黃仁杼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
會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04 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 年2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02 萬4,8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396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