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6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優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發財
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富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煥強
訴訟代理人 陳引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就民國107 年12 月2
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查,就本
訴上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7,981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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