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064號
TYDV,106,訴,1064,20190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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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6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優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發財 


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富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煥強 
訴訟代理人 陳引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就民國107 年12 月2
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查,就本
訴上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7,981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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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