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4年度,3號
TYDV,104,破,3,201903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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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3號
聲 請 人即
破產管理人  李岳霖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頂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第二次
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破產管理人製作如附表所示之第二次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一、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 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 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 ,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 ,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為破產人頂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頂倫公司) 之破產管理人,破產人頂倫公司投資之子公司鑫昇電路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鑫昇公司),前經股東會承認清算後報 表,並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辦理清算申報在案 ,總計破產人因持有鑫昇公司股份而受清償分配新臺幣( 下同)277,998,551 元。
(二)因破產人頂倫公司尚有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款待管理人清 查、取回及核算,尚需時日調查資料補正;另就財政部北 區國稅局對破產人申報之營業稅債權,因仍有爭議,故全 額列入分配表,並於備註欄處註明「尚有爭議,將依破產 法第144 條規定提存於桃園地方法院提存所」等字樣。(三)為使多數無異議之債權人得儘快獲得一部清償,爰就前開 款項分配結果依法製作第二次分配表如附件所示,聲請裁 定准予認可並公告之等語。
三、本件聲請,核與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破產法第 139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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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頂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