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851號
TYDM,108,聲,851,2019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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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秦建宇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後更定刑期,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
度執聲付字第1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秦建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秦建宇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臺 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聲字第35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 。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3 月15日重新 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 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假釋後更定刑期,於108 年3 月15日經法務 部矯正署重新審核,認仍符合假釋要件,此有法務部矯正署 法授矯字第1080159300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再行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 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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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