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億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億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億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裁判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於民國 105 年8 月22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 年2 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 有明定。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 8 年2 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80155924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 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茲聲請人以 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