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431號
TYDM,108,聲,431,2019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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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慶達



指定辯護人 鄭仁壽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114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慶達於提出新臺幣捌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新北市○○區○○街00巷0 弄0 號9 樓」,且限制出境、出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慶達家中諸多事項尚待被告 返回處理,尤其祖母因被告羈押而擔心難過生病,於此祈望 法院能體恤被告,讓被告保釋回去照顧病痛中的祖母,盡為 子孫的應盡的孝道免此生遺憾;衡酌本件案件情節、被告之 情狀及訴訟進行程度,非不得以具保、限制住居或其他必要 處分方式替代而免予羈押,亦即被告並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性 ,被告若獲准交保,必定遵期開庭,絕不逃避等語。二、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4 項之持有、寄藏 改造手槍、第12條第4 項之持有、寄藏子彈、刑法第271 條 第2 項、第1 項之殺人未遂等罪嫌,業據證人林杰生、陳彥 佑、詹雅琳、共同被告陳吉賓鄭智仁證述、供述在案,並 有診斷證明書、現場照片、扣案槍枝、子彈及鑑定書等證據 資料在卷可稽,且被告陳慶達坦承持有、寄藏改造手槍、子 彈等犯行,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被告有刑事訴訟 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 行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7 年12月17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 通信在案。
三、綜合全案情形,本院認為原羈押原因雖未消滅,然若課予被 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後,應 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而得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順利 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衡酌被告犯罪情狀、家庭狀況 及其資力等節,認保證金額以新臺幣(以下同)8 萬元為適 當,爰准許被告於提出8 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並限制住居於被告戶籍地「新北市○○區○○街00巷0 弄0 號9 樓」,且限制出境、出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11 條第1 項、第5 項、



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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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