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06年度,744號
SCDM,106,竹簡,744,20170828,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簡字第7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寅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8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寅睿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㈠、本次施用毒品犯行:
1、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初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犯本案)。 2、時間:民國105年12月7日10時許。 3、地點:友人洪政和位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3樓之住處內內。
4、方式: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㈡、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黃寅睿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新竹市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尿液檢體編號 :C-426)、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2月7日報告編號: 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三、被告前於 10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以 104年度毒聲字第4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 施用毒品之傾向,於 104年9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397號、 104 年度毒偵緝字第15號、第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 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各1份附卷可按,是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所為應依法予以論罪科刑。四、論罪科刑:
㈠、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列 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故核被告黃寅睿 所為,係犯上開條例第10條第 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 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進而施用,其持有毒品之 行為,為施用毒品之當然行為,不另論以持有毒品罪。㈡、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迭經



送觀察、勒戒及追訴處罰,且最近 1次施用第二級毒品已遭 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月,猶不知警惕、悔改,無視毒品 對其個人身心及社會之負面影響,仍繼續施用,顯然自制力 薄弱,所為係戕害自身身心健康,施用次數、犯罪手段、情 節及所生危害、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