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277號
被 告 陳萬枝
選任辯護人 曾艦寬律師
陳詩文律師
方南山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萬枝係址設桃園縣○○市○○路0000 號15樓之7 之台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地網公 司)之負責人,詎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 ,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未經相關簽核程序,亦未檢附相 關支出憑證,即指示助理將自己基於業務關係所持有保管、 台灣地網公司所有、存放在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陽信銀行)前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3億60 00萬元現金,轉帳匯款至被告陳萬枝所開立有之陽信銀行前 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而供自己私用。因認被 告陳萬枝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等語。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陳萬枝於108 年1 月23日死亡,有高雄市新興區 戶政事務所108 年2 月27日高市新戶字第10870070500 號函 暨所附死亡登記申請書、死亡證明書及戶籍資料在卷可參, 依照上開法規,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王星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宜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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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匯 款 時 間 │金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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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9年11月3日 │ 4,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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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9年11月3日 │ 7,6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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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9年11月3日 │ 1億1,2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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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9年11月4日 │ 8,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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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9年11月5日 │ 5,2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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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3億6,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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