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簡字,108年度,57號
TYDM,108,審交簡,57,2019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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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審交簡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賈尚孝


被   告 蘇莆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教臻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
度調偵字第133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6 年度審
交訴字第176 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賈尚孝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蘇莆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應履行支付如附表所示之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一末行補充自首之記 載「嗣賈尚孝蘇莆肇事後,分別於偵查機關尚未發覺肇事 者前,向據報前往車禍現場處理之警員表明其為肇事者,均 自首而接受裁判」;另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賈尚孝蘇莆於 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桃園市政府交通局107 年8 月 7 日桃交運字第1070032481號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賈尚孝平日以駕駛營業用大客車為業,為從事駕駛業 務之人。是核被告賈尚孝所為,係犯刑法第276 條第2 項之 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核被告蘇莆所為,係犯刑法第276 條 第1 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㈡被告賈尚孝蘇莆於肇事後向到場處理之警員坦承肇事,自 首而接受裁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 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考【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後更 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相字第71號卷,第19至 20頁】,均符合自首要件,均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酌 予減輕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賈尚孝係以駕駛營業大客車為業務之人,應負較 高之注意義務,竟駕營業大客車行駛直行車道違規右轉,因 而肇致本案車禍,且為肇事主因;被告蘇莆騎乘普通重型機 車,行駛右轉車道違規直行,係屬肇事次因。被告2 人因前 述疏失,致使被害人受有上述傷勢傷重不治死亡,造成被害 人家屬無以彌復之傷痛,所為非是。惟念及被告賈尚孝、蘇 莆業與告訴人即被害人之父母陳世家周香吟達成和解,被 告賈尚孝業已賠償告訴人2 人所受損害。被告蘇莆已賠償部 分金額,告訴人2 人同意被告蘇莆就其餘之金額分期履行賠 償義務,有本院調解筆錄、107 年10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 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附卷可參。兼衡被告2 人之素 行、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查被告賈尚孝蘇莆2 人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念 其等2 人因一時疏忽,致罹本罪,然犯後均自首坦承犯行, 尚具悔意。又其等2 人已與被害人家屬即告訴人2 人成立調 解,被告賈尚孝業已賠償渠等所受損害,告訴人2 人則同意 被告蘇莆就其餘之金額分期履行賠償義務,已如前述。且告 訴人2 人並同意給予被告賈尚孝蘇莆2 人緩刑之機會等情 ,有前述調解筆錄可佐,堪認被告2 人歷此偵審暨科刑之教 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等2 人所宣告之 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分別宣告緩刑2 年、4 年,以啟自 新。本院參酌上情,考量在給予被告蘇莆自新機會同時,為 促使被告蘇莆依調解筆錄內容履行,保障被害人家屬得以獲 得實質上損害賠償,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諭 知被告蘇莆應按期履行如附表(即調解筆錄約定賠償之主要 內容)所示之損害賠償。倘被告蘇莆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 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 之必要時,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得撤銷其 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276 條第2 項、第276 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41 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刑法 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政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 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本院107 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205號調解筆錄主要賠償內容):
被告蘇莆願給付陳世家周香吟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萬元整。
給付方式:扣除業已給付之伍拾萬元,餘款玖拾萬元,被告蘇莆願自107 年11月10日起,按期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貳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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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