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緝字第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雅文
選任辯護人 葉恕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
國107 年12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7 年度訴緝字第77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雅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吳雅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其於108 年1 月 9 日收受判決後雖於108 年1 月19日具狀聲明上訴,然上訴 狀內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 理由書至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 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尹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