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89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昱誠
選任辯護人 許世賢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黃詠璇(原名邱莉容)
選任辯護人 許碧真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 年度偵字第7803號、第1762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傅昱誠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之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黃詠璇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之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至7 所示之物均沒收。
傅昱誠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詠璇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傅昱誠、黃詠璇2 人均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所列管之第一 級、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持有,竟意圖牟利,竟共 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為下列犯 行:
㈠於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4 所示之時、地、金額、數量,共同 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甘家宏 。
㈡於附表一編號5 至編號14所示之時、地、金額、數量,共同 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袁永杰。
㈢於附表一編號15至編號21所示之時、地、金額、數量,共同 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李全國。
㈣於附表一編號22至編號28所示之時、地、金額、數量,共同 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石玉。
㈤於附表一編號29至編號35所示之時、地、金額、數量,共同 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林史浤。
㈥於附表一編號36至編號52所示之時、地、金額、數量,共同 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許美鳳。
二、嗣於民國107 年3 月21日下午3 時許,為警持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及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桃園市 ○○區○○街000 巷00號11樓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 示之物。
三、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㈠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所有卷證資料(包含人證與文書 證據、物證等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 所取得;而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對本院提示之上開卷證, 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等語在卷,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㈡檢察官起訴書記載被告2 人販賣之第二級毒品均載為「安非 他命」,惟按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固均屬安非他命類之 中樞神經興奮劑,且俗名通常互為混用,惟二者究係不同之 第二級毒品,並以甲基安非他命為目前國內濫用最為嚴重者 ,目前國內緝獲之白色結晶或粉末狀安非他命毒品,其成分 多為甲基安非他命,為本院職務上所知悉,安非他命於市面 上既屬鮮見,且本案被告傅昱誠經搜索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 經鑑定後亦為甲基安非他命,當可知本案被告2 人販賣者均 應為甲基安非他命無誤,本院爰於案卷內敘及安非他命者, 逕予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先予指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2 人就上開犯行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甘家宏、袁 永杰、李全國、石玉、林史浤、許美鳳證述相符,並有本院 107 年聲搜字223 號搜索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通訊監察譯文、交通部民用 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 年4 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 毒品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 年4 月12日 調科壹字第10723008620 號鑑定書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2 人上述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2 人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2 人就附表一編號2 、5 至14、36至52共28次所為,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就附表一編號1 、3 、4 、15至35共24次所為,均係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2 人就上開52次販賣毒品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 共同正犯。被告2 人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㈡刑之加重減輕
1.刑之加重:
被告傅昱誠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上字第330 號 判處有期徒刑4 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 緝字第63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3 次、9 月3 次;因施用毒品 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緝字第65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 8 月,前揭案件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1 月確定,並 於102 年6 月17日執行完畢。被告黃詠璇因㈠幫助製造毒品 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30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復因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0 年度審訴字第 926 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5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2 月確定,而上開㈠㈡之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692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105 年4 月21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被告2 人於前 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均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2 人前已有入監執行完畢情形 、距離執行完畢時間在5 年之中後期、再犯後罪均係毒品案 件之相同罪質且為販賣毒品之重罪等,綜合判斷認為並無因 加重本刑致生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情形, 故除死刑及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 項加重其刑。
2.刑之減輕:
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8 條之 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查被告2 人為警查 獲後,就本案販賣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均分別於檢 察官訊問及本院訊問時坦承在卷,故被告2 人自白犯行部分 ,均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減輕其刑之規定, 均應依法減輕其刑。
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8 條、 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 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查被告2 人為警查獲後向員警供 稱其毒品來源係黃勝安,並使偵查機關查獲黃勝安,有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07 年11月28日桃警分刑字第107006
1391號函附職務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 年11月28日 桃檢坤闕107 偵7803字第1079014966號函在卷可稽,是被告 2 人所犯上開犯行,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 規定減輕其刑。
㈢刑法第71條規定:「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有2 種 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同法第66條規定: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2 分之1 。但 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3 分之2 。」是本 件被告2 人所犯52次販賣毒品罪部分,應先依刑法第47條第 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死刑及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後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再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遞予減輕其刑。 ㈣復按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 必以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為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 者,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應先依法定減輕 事由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始得為之;若有2 種以上法 定減輕事由,仍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遞減其刑後,猶嫌過重 時,始得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最高法院105 年度 台上字第952 號、102 年度台上字第3444號裁判意旨同此見 解)。本件被告2 人經上開2 次遞減其刑後,其最低刑度均 已大幅降低。而被告2 人就附表一所示各次共同販賣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犯行,販售對象共6 人,數量多達52次,被告 2 人所為助長毒品流通之嚴重不法行為,其情節並無顯可憫 恕之處,綜合上開各情,本件無何科以最低度刑仍有情輕法 重,顯可憫恕之情形,自不宜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酌減 其刑,辯護人此部分請求並無理由,附此敘明。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 人之素行資料、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其等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戕害 人體身心健康甚鉅,竟共同販賣以牟利,不僅擴大毒品之流 通範圍,且對社會風氣及治安造成危害,暨其等各次販賣上 開毒品之數量、價格、所得之不法利益,參酌其等犯後皆已 坦承上開犯行,兼衡被告2 人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 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被告2 人如主文所示之罪刑。 ㈥又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 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 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 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 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 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 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
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 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 ,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 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 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 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 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是刑法第51條 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 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 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 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 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 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 原則)。本院考量被告2 人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態樣同 一,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其等販賣毒品之數量非巨量, 及從中獲得不法利益非鉅等情,爰依前開說明,本於罪責相 當之要求,在上開內、外部性界限範圍內,綜合斟酌被告2 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 就被告2 人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三、沒收部分
㈠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二編 號1 、2 之物為被告傅昱誠所有之第一、二級毒品,上開毒 品除鑑驗用罄者外,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
㈡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 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 1 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至6 之所示之物 均為被告傅昱誠所有,供其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所用之物;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 之行動電話共5 支則為被告2 人共同所 有,用來聯繫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所用之物,自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㈢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 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 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同無「利得」可資剝奪,特別在集
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不法利得龐大,一概採取絕對 連帶沒收、追繳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 因此,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應採沒 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之見解。而所謂各人「所分 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 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 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 收。查被告2 人就附表一所示各次共同販賣第一、二級毒品 犯行之犯罪所得,最後均係由2 人平分等情,此據被告2 人 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準此,應分別就被告2 人各次販賣 毒品所得金額沒收,查本案被告2 人52次販賣毒品所得共8 萬4,400 元,被告2 人分別所得4 萬2,200 元應予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第17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憲提起公訴,檢察官許致維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顏嘉漢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芳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前5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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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地點 │價格(新│毒品種類│買受者│宣告之罪刑 │
│ │ │ │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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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6 年12月1 日晚│中壢區林森國小對│1,500元 │甲基安非│甘家宏│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間10時6 分許 │面巷子內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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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6 年12月10日下│平鎮區龍德路7-11│1,000 元│海洛因 │甘家宏│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午3 時26分許 │旁邊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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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6 年12月15日晚│中壢區林森國小對│2,500元 │甲基安非│甘家宏│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間10時1 分許 │面巷子內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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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6 年12月17日下│中壢區林森國小對│1,000元 │甲基安非│甘家宏│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午4 時32分許 │面巷子內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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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7 年1 月10日凌│中壢區大同路路旁│3,000元 │海洛因 │袁永杰│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晨0 時48分許 │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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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7 年1 月13日晚│中壢區大同路路旁│3,000元 │海洛因 │袁永杰│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間6 時27分許 │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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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7 年1 月14日凌│中壢區廣德街旁 │3,000元 │海洛因 │袁永杰│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晨1 時16分許 │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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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7 年1 月18日下│中壢區中山東路1 │3,000元 │海洛因 │袁永杰│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午2時59分許 │段路旁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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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7 年1 月19日晚│中壢區中豐路路旁│3,000元 │海洛因 │袁永杰│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間9時16分許 │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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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7 年1 月24日凌│平鎮區廣成街路旁│3,000元 │海洛因 │袁永杰│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晨4時6分許 │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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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7 年1 月30日晚│平鎮區環南路特力│3,000 元│海洛因 │袁永杰│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間7時許 │屋旁 │ │1 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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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7 年2 月2 日下│平鎮區廣成街路旁│7,000元 │海洛因 │袁永杰│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午1 時47分許 │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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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7 年2 月24日下│平鎮區中豐路路旁│3,000元 │海洛因 │袁永杰│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午1時許 │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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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7 年3 月3 日晚│平鎮區中豐路路旁│3,000元 │海洛因 │袁永杰│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間11時35分 │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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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7 年1 月11日晚│中壢區大同路一帶│1,000元 │甲基安非│李全國│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間8時許 │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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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07 年1 月16日晚│中壢區延平路一帶│1,000元 │甲基安非│李全國│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間7時40分許 │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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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07 年2 月18日晚│平鎮區廣成街租屋│1,000元 │甲基安非│李全國│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間8時38分許 │處樓下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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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07 年2 月23日晚│平鎮區廣成街租屋│1,000元 │甲基安非│李全國│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間7時27分許 │處樓下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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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07 年2 月26日下│平鎮區廣成街租屋│1,000元 │甲基安非│李全國│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午3 時6 分許 │處樓下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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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07 年3 月6 日晚│中壢區林森國小附│1,000元 │甲基安非│李全國│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間6 時41分許 │近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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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7 年3 月9 日晚│平鎮區廣成街租屋│500元 │甲基安非│李全國│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間7 時許 │處樓下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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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07 年1 月7 日上│中壢區中壢監理站│900元 │甲基安非│石玉 │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午11時27分許 │旁檳榔攤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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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07 年1 月14日下│中壢區中壢監理站│900元 │甲基安非│石玉 │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午5時45分許 │旁檳榔攤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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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07 年1 月8 日下│中壢區中原高架橋│900元 │甲基安非│石玉 │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午4 時32分許 │下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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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07 年1 月20日下│中壢區中壢監理站│900元 │甲基安非│石玉 │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午4時25分許 │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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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07 年1 月21日下│中壢區馬祖新村門│900元 │甲基安非│石玉 │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午4時55分許 │口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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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07 年2 月22日晚│中壢區龍岡圓環附│900元 │甲基安非│石玉 │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間6時28分許 │近水溝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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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07 年2 月28日上│平鎮區廣成街租屋│900元 │甲基安非│石玉 │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午11時52分許 │處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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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107 年1 月11日晚│中壢區中壢監理站│1,000元 │甲基安非│林史浤│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間7時10分許 │附近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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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107 年1 月16日下│中壢區新街廟 │3,000元 │甲基安非│林史浤│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午5時30分許 │ │ │他命1小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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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107 年1 月19日晚│平鎮區環南路鍋神│1,500元 │甲基安非│林史浤│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間8時42分許 │火鍋餐廳旁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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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107 年1 月22日晚│平鎮區復旦國小旁│3,000元 │甲基安非│林史浤│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間9 時40分許 │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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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107 年1 月24日凌│平鎮區復旦國小旁│2,000元 │甲基安非│林史浤│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晨1時6分許 │7-11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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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107 年1 月28日晚│平鎮區復旦國小旁│3,000元 │甲基安非│林史浤│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間11時43分許 │7-11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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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107 年2 月23日晚│平鎮區復旦國小旁│3,000元 │甲基安非│林史浤│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間11時49分許 │7-11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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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107 年1 月10日晚│中壢區中壢監理站│1,000元 │海洛因 │許美鳳│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間7時23分許 │附近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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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107 年1 月11日上│中壢區中壢監理站│1,000元 │海洛因 │許美鳳│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午10分26分許 │附近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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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107 年1 月12日晚│中壢區中壢監理站│500元 │海洛因 │許美鳳│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間11時許 │附近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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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107 年1 月19日下│大園區文興街117 │1,000元 │海洛因 │許美鳳│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午1時40分許 │號旁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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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107 年1 月22日下│平鎮區和平公園旁│1,000元 │海洛因 │許美鳳│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午2時許 │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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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107 年2 月3 日上│平鎮區復旦國小旁│1,000元 │海洛因 │許美鳳│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午11時22分許 │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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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107 年2 月15日下│平鎮區復旦國小旁│1,000元 │海洛因 │許美鳳│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