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433號
TYDM,107,訴,433,2019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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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4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麗美



選任辯護人 張運弘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
度偵字第3314號、第64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麗美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事 實
郭麗美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或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牟利之犯意,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販毒聯繫之用,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販賣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予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嗣於民國107 年1 月23日17時1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巷00號2 樓,為警持本院107 年度聲搜字第58號搜索票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 不諱(見107 年度偵字第3314號卷第14頁至第18頁、第20頁 至第23頁、第123 頁至第125 頁反面),核與洪佩嫻、葉善 隆、游德崧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見107 年度偵 字第3314號卷第37頁至第40頁反面、第52頁、第60頁至第62 頁反面、第100 頁至第101 頁反面、第104 頁至第105 頁反 面、第114 頁至第116 頁),並有本院107 年度聲搜字第58 號搜索票、海巡署台北機動查緝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扣案物照片及如附表一相關證據及出處欄所載之相 關證據在卷可佐(見107 年度偵字第3314號卷第67頁至第69 頁反面、第72頁至第75頁反面),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 確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又販賣毒品此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其交易亦無公定價 格,不論任何包裝,均可任意分裝增減分量,且每次買賣之 價量,亦每隨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及對行情之認知、 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出來源之 可能性等而有異,委難查獲利得之實情,但為避免知過坦承 者難辭重典,飾辭否認者反得僥倖之不當結果,除別有事證 可認係按同一價量委買、轉售或無償贈與外,即應認販賣之



人確有營利意圖。查:被告於審理中自陳:其為本案販毒犯 行,係可以從中獲取自己要施用的毒品等語(見本院卷第45 頁),足徵被告主觀上確有營利之意圖甚明。
三、綜上所述,被告前揭犯行均堪認定,本案事證明確,應予依 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一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雖同時構成意圖販賣而持 有毒品罪,但此因與販賣毒品罪間有法條競合關係,自不再 論以該罪(最高法院101 年度第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 照)。又,被告販賣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亦為高度 之販賣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就附表一所示之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
㈢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 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定 有明文。依該規定旨在獎勵犯罪人之悛悔,同時使偵查或審 判機關易於發現真實,以利毒品查緝,俾收防制毒品危害之 效;故不論該被告之自白,係出於自動或被動、簡單或詳細 、一次或多次,並其自白後有無翻異,苟其於偵查及審判中 均有自白,即應依法減輕其刑。是該條項減刑規定之適用, 係指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而言。而所謂自白乃對自己之犯 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最高法院100 年度 台上字第533 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查:被告就本案販賣 毒品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曾為坦承,業如前述,依上開 說明,被告確均於偵審中自白犯罪,是就附表一之犯行,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㈣本案並無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 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07 年7 月18日北市警萬 分刑字第1076011401號函、107 年11月7 日北市警萬分刑字 第1076027177號函等件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1頁、第34頁 ),是本案被告即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減刑規 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謀個人私利,無視毒 品氾濫對國人身心與社會風氣、治安之極大負面影響,擅為 本案販賣毒品犯行,嚴重危害國民身心健康,助長社會不良 風氣,惟考量被告就其所為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 衡其犯罪動機、目的及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見107 年度偵 字第3314號卷第80頁)、自述現仍需獨立扶養一國小六年級 之兒子(見本院卷第45頁反面)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



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㈥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 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 之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 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 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 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 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 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 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 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 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 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 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 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且刑法第51條數罪 併罰定應執行刑之立法方式,非以累加方式定其應執行刑, 苟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 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兼及考量因生命有限, 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 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 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 原則)。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時,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 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 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 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 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例如一再 殺人或販毒行為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實 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 之裁量。茲被告本案所為,其態樣均係販賣第二級毒品,且 係在短時間內重複為之,犯罪類型之同質性應屬較高。職此 ,依據前揭說明,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在前揭內、外部 性界限範圍內,就本案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 之偶發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予以綜合判 斷,暨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 正之必要性,爰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資儆懲。五、沒收部分:
㈠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 5 年7 月1 日施行,依新修正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均應 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另,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增訂 「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抵償



之規定,不再適用」,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惟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9條,亦於105 年6 月22日修正 公布,並自同年7 月1 日施行,乃係因應上開刑法施行法第 10條之3 施行後為之修正,為刑法沒收規定之特別規定,自 應優先適用。換言之,在毒品案件中關於毒品及供犯罪所用 之物之沒收,應分別優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第19條,至於其他諸如犯罪所得之沒收,則應回歸刑法 沒收新制相關規定處理,先予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等物 ,依被告於審理中所供稱: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均係自己 要施用等語(見本院卷第44頁),即此部分與被告本案販賣 第二級毒品犯行無涉,自不得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至5 、8 所示之殘渣袋、吸管製藥鏟、 吸食器、帳冊等物,均與被告本案販賣毒品犯行無涉,亦無 庸宣告沒收。
㈣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 所示之行動電話1 支,為被告所有,且 係供其為附表一所示之販賣毒品犯行所用,是此部分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如 附表二編號7 所示之行動電話1 支,則非被告本案販賣毒品 所用,即不得宣告沒收。
㈤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 所示之粉末4 包,亦與被告本案犯行無 關,當毋庸宣告沒收。
㈥另,被告就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威宏提公訴,檢察官鄧瑋琪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簡志宇
 
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如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購毒者│ 交易時間 │ 交易地點 │交易毒品種類│交易金額 │ 相關證據及出處 │ 主 文 │
│ │ │ (民國) │ │及數量 │(新臺幣)│ │ │
├──┼───┼───────┼────────┼──────┼─────┼─────────────┼────────────┤
│ 1 │洪佩嫻│106 年9 月27日│新北市八里區中華│甲基安非他命│1,500元 │一、洪佩嫻於107 年1 月23日│郭麗美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 │15時52分許 │路與龍米路加油站│0.5公克 │ │ 第2 次警詢筆錄、107 年│,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
│ │ │ │附近之號誌燈下 │ │ │ 1月24日偵訊筆錄之證述 │案如附表二編號六所示之物│
│ │ │ │ │ │ │ (見107年度偵字第3314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 │ 號卷第38頁反面、第101 │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
│ │ │ │ │ │ │ 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二、本院106 年聲監字第981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號通訊監察書及其附件(│ │
│ │ │ │ │ │ │ 見107年度偵字第6448 號│ │
│ │ │ │ │ │ │ 卷第26頁至反面)。 │ │
│ │ │ │ │ │ │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 │ │ │ │ │ │ 號與0000000000號之通訊│ │
│ │ │ │ │ │ │ 監察譯文編號1 至3 號(│ │
│ │ │ │ │ │ │ 見107 年度偵字第3314號│ │
│ │ │ │ │ │ │ 卷第41頁至反面)。 │ │
├──┼───┼───────┼────────┼──────┼─────┼─────────────┼────────────┤
│ 2 │洪佩嫻│106 年10月1 日│新北市八里區長道│甲基安非他命│1,500元 │一、洪佩嫻於107 年1 月23日│郭麗美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 │將近22時許 │坑附近之工廠 │0.5公克 │ │ 第2 次警詢筆錄、107 年│,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
│ │ │ │ │ │ │ 1 月24日偵訊筆錄之證述│案如附表二編號六所示之物│
│ │ │ │ │ │ │ (見107 年度偵字第3314│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 │ 號卷第39頁、第101 頁)│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




│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二、本院106 年聲監字第981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號通訊監察書及其附件(│ │
│ │ │ │ │ │ │ 見107 年度偵字第6448號│ │
│ │ │ │ │ │ │ 卷第26頁至反面)。 │ │
│ │ │ │ │ │ │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 │ │ │ │ │ │ 號與0000000000號之通訊│ │
│ │ │ │ │ │ │ 監察譯文編號7 至13號(│ │
│ │ │ │ │ │ │ 見107 年度偵字第3314號│ │
│ │ │ │ │ │ │ 卷第42頁至反面)。 │ │
├──┼───┼───────┼────────┼──────┼─────┼─────────────┼────────────┤
│ 3 │洪佩嫻│106 年10月27日│新北市八里區中華│甲基安非他命│1,500元 │一、洪佩嫻於107 年1 月23日│郭麗美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 │將近12時許 │路近64號快速道路│0.5公克 │ │ 第2 次警詢筆錄、107 年│,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
│ │ │ │之加油站 │ │ │ 1 月24日偵訊筆錄( 有具│案如附表二編號六所示之物│
│ │ │ │ │ │ │ 結) 之證述(見107 年度│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 │ 偵字第3314號卷第39頁反│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
│ │ │ │ │ │ │ 面、第101 頁反面)。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二、本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11│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10號通訊監察書及其附件│ │
│ │ │ │ │ │ │ (見107 年度偵字第6448│ │
│ │ │ │ │ │ │ 號卷第27頁至反面)。 │ │
│ │ │ │ │ │ │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 │ │ │ │ │ │ 號與0000000000號之通訊│ │
│ │ │ │ │ │ │ 監察譯文編號17至19號(│ │
│ │ │ │ │ │ │ 見107 年度偵字第3314號│ │
│ │ │ │ │ │ │ 卷第42頁反面至第43頁)│ │
│ │ │ │ │ │ │ 。 │ │
├──┼───┼───────┼────────┼──────┼─────┼─────────────┼────────────┤
│ 4 │葉善隆│107 年1 月19日│新北市八里區中華│甲基安非他命│1,000元 │一、葉善隆於107 年1 月23日│郭麗美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 │21時許 │路3 段某7-11便利│0.23公克 │ │ 警詢筆錄、107 年3 月20│,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
│ │ │ │商店外 │ │ │ 日偵訊筆錄之證述(見10│案如附表二編號六所示之物│
│ │ │ │ │ │ │ 7 年度偵字第3314號卷第│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 │ 52頁、第162 頁至第162 │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頁反面)。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5 │游德崧│106 年10月3 日│桃園市龜山區忠義│甲基安非他命│2,000元 │一、游德崧於107 年1 月24日│郭麗美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 │9 時6 分許 │路附近之陸橋 │0.6公克 │ │ 警詢筆錄、107 年1 月24│,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
│ │ │ │ │ │ │ 日偵訊筆錄之證述(見10│案如附表二編號六所示之物│
│ │ │ │ │ │ │ 7 年度偵字第3314號卷第│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 │ 61頁、第114 頁反面)。│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二、本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11│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 10號通訊監察書及其附件│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見107 年度偵字第6448│ │
│ │ │ │ │ │ │ 號卷第27頁至反面)。 │ │
│ │ │ │ │ │ │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 │ │ │ │ │ │ 號與0000000000號通訊監│ │
│ │ │ │ │ │ │ 察譯文編號1 至2 (見10│ │
│ │ │ │ │ │ │ 7 年度偵字第3314號卷第│ │
│ │ │ │ │ │ │ 64頁)。 │ │
├──┼───┼───────┼────────┼──────┼─────┼─────────────┼────────────┤
│ 6 │游德崧│106 年10月15日│桃園市龜山區忠義│甲基安非他命│1,000元 │一、游德崧於107 年1 月24日│郭麗美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 │14時44分許 │路附近 │0.3公克 │ │ 警詢筆錄、107 年1 月24│,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
│ │ │ │ │ │ │ 日偵訊筆錄之證述(見10│案如附表二編號六所示之物│
│ │ │ │ │ │ │ 7 年度偵字第3314號卷第│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 │ 61頁、第114 頁反面)。│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二、本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11│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 10號通訊監察書及其附件│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見107 年度偵字第6448│ │
│ │ │ │ │ │ │ 號卷第27頁至反面)。 │ │
│ │ │ │ │ │ │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 │ │ │ │ │ │ 號與0000000000號通訊監│ │
│ │ │ │ │ │ │ 察譯文編號5 至6 (見10│ │
│ │ │ │ │ │ │ 7 年度偵字第3314號卷第│ │
│ │ │ │ │ │ │ 64頁)。 │ │
├──┼───┼───────┼────────┼──────┼─────┼─────────────┼────────────┤
│ 7 │游德崧│106 年11月18日│桃園市龜山區忠義│甲基安非他命│1,000元 │一、游德崧於107 年1 月24日│郭麗美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 │15時49分許 │路附近 │0.3公克 │ │ 警詢筆錄、107 年1 月24│,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
│ │ │ │ │ │ │ 日偵訊筆錄之證述(見10│案如附表二編號六所示之物│
│ │ │ │ │ │ │ 7 年度偵字第3314號卷第│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 │ 61頁、第114 頁反面至第│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115 頁)。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二、本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12│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20號通訊監察書及其附件│ │
│ │ │ │ │ │ │ (見107 年度偵字第6448│ │
│ │ │ │ │ │ │ 號卷第28頁至反面)。 │ │
│ │ │ │ │ │ │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 │ │ │ │ │ │ 號與0000000000號通訊監│ │
│ │ │ │ │ │ │ 察譯文編號7 至8 (見10│ │
│ │ │ │ │ │ │ 7 年度偵字第3314號卷第│ │




│ │ │ │ │ │ │ 64頁至反面)。 │ │
├──┼───┼───────┼────────┼──────┼─────┼─────────────┼────────────┤
│ 8 │游德崧│106 年11月22日│新北市新莊區民安│甲基安非他命│1,000元 │一、游德崧於107 年1 月24日│郭麗美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 │18時27分許 │路之民安國小附近│0.3公克 │ │ 警詢筆錄、107 年1 月24│,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
│ │ │ │ │ │ │ 日偵訊筆錄之證述(見10│案如附表二編號六所示之物│
│ │ │ │ │ │ │ 7 年度偵字第3314號卷第│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 │ 61頁反面、第115 頁)。│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二、本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12│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 20號通訊監察書及其附件│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見107 年度偵字第6448│ │
│ │ │ │ │ │ │ 號卷第28頁至反面)。 │ │
│ │ │ │ │ │ │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 │ │ │ │ │ │ 號與0000000000號通訊監│ │
│ │ │ │ │ │ │ 察譯文編號9 至11(見10│ │
│ │ │ │ │ │ │ 7 年度偵字第3314號卷第│ │
│ │ │ │ │ │ │ 64頁反面)。 │ │
├──┼───┼───────┼────────┼──────┼─────┼─────────────┼────────────┤
│ 9 │游德崧│106 年12月10日│新北市新莊區民安│甲基安非他命│1,000元 │一、游德崧於107 年1 月24日│郭麗美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 │17時16分許 │路之民安國小附近│0.3公克 │ │ 警詢筆錄、107 年1 月24│,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
│ │ │ │ │ │ │ 日偵訊筆錄之證述(見10│案如附表二編號六所示之物│
│ │ │ │ │ │ │ 7 年度偵字第3314號卷第│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 │ 61頁反面、第115 頁)。│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二、本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13│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 34號通訊監察書及其附件│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見107 年度偵字第6448│ │
│ │ │ │ │ │ │ 號卷第29頁至反面)。 │ │
│ │ │ │ │ │ │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 │ │ │ │ │ │ 號與0000000000號通訊監│ │
│ │ │ │ │ │ │ 察譯文編號12(見107 年│ │
│ │ │ │ │ │ │ 度偵字第3314號卷第64頁│ │
│ │ │ │ │ │ │ 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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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游德崧│106 年12月14日│新北市新莊區民安│甲基安非他命│5,000元 │一、游德崧於107 年1 月24日│郭麗美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 │17時23分後某時│路之民安國小附近│1.5公克 │ │ 警詢筆錄、107 年1 月24│,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
│ │ │許 │ │ │ │ 日偵訊筆錄之證述(見10│案如附表二編號六所示之物│
│ │ │ │ │ │ │ 7 年度偵字第3314號卷第│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 │ 61頁反面、第115 頁至反│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面)。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二、本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13│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34號通訊監察書及其附件│ │




│ │ │ │ │ │ │ (見107 年度偵字第6448│ │
│ │ │ │ │ │ │ 號卷第29頁至反面)。 │ │
│ │ │ │ │ │ │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 │ │ │ │ │ │ 號與0000000000號通訊監│ │
│ │ │ │ │ │ │ 察譯文編號13(見107 年│ │
│ │ │ │ │ │ │ 度偵字第3314號卷第64頁│ │
│ │ │ │ │ │ │ 反面至第6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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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游德崧│106 年12月19日│新北市新莊區民安│甲基安非他命│2,000元 │一、游德崧於107 年1 月24日│郭麗美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 │18時10分後某時│路之民安國小附近│0.6公克 │ │ 警詢筆錄、107 年1 月24│,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
│ │ │許 │ │ │ │ 日偵訊筆錄之證述(見10│案如附表二編號六所示之物│
│ │ │ │ │ │ │ 7 年度偵字第3314號卷第│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 │ 61頁反面、第115 頁)。│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二、本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13│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 34號通訊監察書及其附件│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見107 年度偵字第6448│ │
│ │ │ │ │ │ │ 號卷第29頁至反面)。 │ │
│ │ │ │ │ │ │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 │ │ │ │ │ │ 號與0000000000號通訊監│ │
│ │ │ │ │ │ │ 察譯文編號14至15(見10│ │
│ │ │ │ │ │ │ 7 年度偵字第3314號卷第│ │
│ │ │ │ │ │ │ 6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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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游德崧│107 年1 月17日│新北市新莊區民安│甲基安非他命│1,000元 │一、游德崧於107 年1 月24日│郭麗美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 │19時許 │路之民安國小附近│0.3公克 │ │ 偵訊筆錄之證述(見107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
│ │ │ │ │ │ │ 年度偵字第3314號卷第11│案如附表二編號六所示之物│
│ │ │ │ │ │ │ 5 頁反面)。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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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名稱 │ 數 量 │ 說 明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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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海洛因 │ 1 包 │鑑定結果略以:送驗粉塊│毋庸宣告沒收。│
│ │ │ │狀檢品1 包,經以化學呈│ │
│ │ │ │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法鑑│ │
│ │ │ │定,含有第一級第毒品海│ │




│ │ │ │洛因成分(淨重2.07公克│ │
│ │ │ │,驗餘淨重2.06公克,空│ │
│ │ │ │包裝重0.35公克,純度51│ │
│ │ │ │.88 %,純質淨重1.07公│ │
│ │ │ │克)。 │ │
├──┼──────┼─────┼───────────┼───────┤
│ 2 │甲基安非他命│ 3 包 │鑑定結果略以:送驗白色│毋庸宣告沒收。│
│ │ │ │透明結晶3 袋,經以氣相│ │
│ │ │ │層析質譜儀法鑑定,均含│ │
│ │ │ │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 │
│ │ │ │前總毛重3.6390公克,驗│ │
│ │ │ │前淨重2.9190公克,鑑驗│ │
│ │ │ │取用0.0002公克,驗餘淨│ │
│ │ │ │重2.9188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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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殘渣袋 │ 18個 │ │毋庸宣告沒收。│
├──┼──────┼─────┼───────────┼───────┤
│ 4 │吸管製藥鏟 │ 1支 │ │毋庸宣告沒收。│
├──┼──────┼─────┼───────────┼───────┤
│ 5 │安非他命吸食│ 3組 │ │毋庸宣告沒收。│
│ │器 │ │ │ │
├──┼──────┼─────┼───────────┼───────┤
│ 6 │行動電話 │1支 │廠牌:三星 │應予宣告沒收。│
│ │ │(含SIM卡 │門號:0000-000000 │ │
│ │ │2張,電池 │ 0000-000000 │ │
│ │ │1個) │ │ │
│ │ │ │IMEI: │ │
│ │ │ │0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0 │ │
├──┼──────┼─────┼───────────┼───────┤
│ 7 │行動電話 │1支 │廠牌:HTC │毋庸宣告沒收。│
│ │ │(含SIM卡 │門號:0000-000000 │ │
│ │ │1張,電池 │IMEI: │ │
│ │ │1個) │00000-00000-00000 │ │
├──┼──────┼─────┼───────────┼───────┤
│ 8 │紙本帳冊 │ 2 本 │ │毋庸宣告沒收。│
├──┼──────┼─────┼───────────┼───────┤
│ 9 │粉末 │ 4 包 │鑑定結果略以:送驗粉末│毋庸宣告沒收。│
│ │ │ │檢品4 包,經以化學呈色│ │
│ │ │ │法及氣相層析質譜法鑑定│ │




│ │ │ │,均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 │
│ │ │ │分,合計淨重31.20 公克│ │
│ │ │ │(驗餘淨重31.12 公克,│ │
│ │ │ │空包裝總重2.56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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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