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1106號
TYDM,107,訴,1106,201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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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庭竹




具 保 人 呂昭廷


被   告 呂昭廷


具 保 人 林建澤



被   告 魏俊昌



具 保 人 魏俊傑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涉犯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
度偵字第297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昭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林建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魏俊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玖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 第12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案被告李庭竹呂昭廷魏俊昌涉犯詐欺等案件,前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各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



萬元、10萬元、9 萬元,分別由具保人呂昭廷林建澤、魏 俊傑於民國106 年8 月29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3 人釋 放。惟被告魏俊昌嗣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07 年11月5 日下 午3 時50分到庭接受審判;被告李庭竹呂昭廷亦經本院合 法傳喚應於107 年12月10日下午3 時50分到庭接受審判,竟 均無故不到庭,本院乃依法拘提被告3 人,並合法傳喚其等 之具保人呂昭廷林建澤魏俊傑應偕同被告到庭,亦未有 所獲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收受訴訟案款通 知、國庫存款收款書(見106 年度他字第5263號卷卷二第15 3 至158 頁、第163 至165 頁)、本院送達證書、拘票、拘 提結果報告書、被告暨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 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見本院審訴字卷第32 頁、第61至64頁、第83至89頁、第92頁、第97至98頁、第10 4 頁、第106 至111 頁、第123 至125 頁、訴字卷第29至30 頁、第32頁、第34頁、第42至45頁)在卷可稽,足證被告3 人確已逃匿,自應將其等之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游璧庄
法 官 傅思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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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