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智易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信懸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
字第73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信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信懸明知電影「墊底辣妹」係海樂影業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樂公司)經著作權人(即株式會社テレ ビTBS )專屬授權,在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非經 海樂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公開傳輸。詎其竟 未經海樂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基於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式 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6 月11日前之某 日,經由不詳管道下載重製「墊底辣妹」電影檔案後,於10 5 年6 月11日某時,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使用不詳得連 結網際網路設備,以其向伊莉論壇申請之「aa00000000」帳 號,將該擅自重製之「墊底辣妹」電影檔案附簡要介紹,上 傳至伊莉論壇影片區,供不特定之人得經由瀏覽、點擊該連 結鏈,線上播放或下載該視聽著作,而以上述重製、公開傳 輸方式,侵害海樂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二、證據名稱:
㈠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郭玉鳳於警詢時之指述;海樂公司在臺就 電影「墊底辣妹」為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權人授權書等資料 。
㈡伊莉論壇帳號「aa00000000」上傳「墊底辣妹」電影之蒐證 畫面。
㈢雅虎網站帳號「aa00000000」之申辦人資料。 ㈣證人即查獲警員蘇子青在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三、被告所辯及本院不採納之理由:
㈠被告辯稱:「aa00000000」是伊向雅虎網站申請的帳號,但 伊沒有使用伊莉論壇,也沒有下載或上傳「墊底辣妹」電影 檔案云云。
㈡本件「墊底辣妹」電影確係於105 年6 月11日某時,以伊莉 論壇申請之「aa00000000」帳號,將擅自重製之「墊底辣妹 」電影檔案附簡要介紹,上傳至伊莉論壇影片區,此觀如證 據名稱㈡所示蒐證畫面即明(參偵卷第10-12 頁);而本院
以下述理由認定伊莉論壇「aa00000000」帳號亦係被告所申 請,被告即為以犯罪事實欄所載方式侵害「墊底辣妹」視聽 著作之行為人。
⒈證人蘇子青在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當時在伊莉論壇影片 區看到帳號「aa00000000」PO「墊底辣妹」影片,涉嫌違 反著作權,為了找出此申請「aa00000000」帳號之人,伊 使用伊莉網站內查找好友功能,透過該功能查出此帳號所 PO之其他影片及註冊帳號時之個人資料,伊由該個人資料 得悉該帳號申請伊莉論壇帳號時有經過驗證,而一般驗證 不是使用行動電話,就是使用EMAIL ,偵查實務上只能用 測試的方式,使用帳號加上@yahoo .com .tw 查找,如果 可以在查找好友平台網頁顯示出帳號名稱的話,表示此帳 號當時使用雅虎信箱做驗證,如果網頁沒有顯示出帳號的 話,就表示此帳號當時並非使用雅虎信箱做驗證,亦因伊 莉網站是架設在美國的網站,如果以上開方式嘗試無結果 的話即無法再繼續追查下去,因為本案用上開方式查的結 果,確認此伊莉帳號是用雅虎信箱做驗證,再經由向雅虎 網站查使用人資料,才知悉雅虎的信箱就是被告在使用; 而因為伊等查緝很多人,所以伊莉網站現在還公告教導上 傳影片之人如何否認影片是何人所PO等語(參本院智易卷 第18頁),併對照卷附伊莉論壇帳號「aa00000000」個人 資料頁面中之「郵箱狀態」,確顯示「已驗證」及列印自 伊莉網站網頁之公告(參偵卷第10頁、47頁),足證證人 蘇子青前揭證述查獲經過,自堪信實。
⒉查以目前在任一應加入會員,取得使用者帳號始能廣泛利 用該網站提供服務之申設帳號實況,在單一網站平台,同 一完全相同使用者帳號僅能有一人申設,後申設之人欲申 請業經使用之帳號,恆將為管理系統拒絕。本院固未據調 查、並不確知伊莉論壇對於申請加入會員者之帳號要求( 例如:帳號長度、應含英數字、符號等),惟由伊莉論壇 帳號「aa00000000」上傳「墊底辣妹」電影之蒐證畫面顯 示,除「aa00000000」外,其餘會員之帳號構成長短不一 ,有內含數字、英文者(大、小寫不拘),有僅有中文者 ,亦有中、英文兼含者,依卷附可見最長帳號甚至已含英 文、數字合計逾10字元組成,顯見伊莉論壇可接受會員申 請者之帳號組成範圍甚廣,則某不詳之人在申請伊莉論壇 會員時,偶然使用洽與被告在雅虎網站申請帳號所使用之 10位元英文、數字排列順序完全相符之「aa00000000」充 為伊莉論壇會員帳號使用,其機率實已微乎其微。 ⒊又被告在本院審理時辯稱:伊向雅虎網站申請帳號、密碼
皆由其本人使用,並未交付他人使用,但伊都在網咖使用 ,使用後應該也有登出,惟伊自98年申請雅虎網站帳號使 用後,僅使用約1 、2 年即未再使用云云(參本院智易卷 第20頁),然依卷附雅虎網站帳號「aa00000000」之申辦 人資料所載,已登載被告所申辦之「0000000000」行動電 話門號,而該「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係被告於102 年11月5 日始申辦,此有通聯調閱查詢單1 紙在卷為憑( 見偵卷第8 頁),足見被告於98年3 月1 日申請上開雅虎 網站帳號後,至102 年11月5 日後之某日,仍曾登入雅虎 網站帳號將其申辦之該「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資料 登載至其個人基本資料內,若非確有繼續使用雅虎網站服 務之意思,衡情亦無在申設雅虎帳號數年後之102 年11月 5 日後另行登載(或更新)新申辦之「0000000000」行動 電話門號之必要,是縱以卷存事證觀之,被告亦非如其所 辯,僅使用1 、2 年即未繼續使用其雅虎帳號。 ⒋再者,各提供服務之網站平台依其設立目的、考量,在申 請者申請加入會員、設立帳號時,除由申請者自行決定欲 使用之帳號名稱及設定密碼外,可能視需要併要求申請者 輸入已持有之行動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信箱,此行動電話 號碼或電子郵件信箱在申請加入會員手續中,經由系統發 送簡訊至該行動電話門號傳送驗證碼或由系統寄送電子郵 件至該電子郵件信箱附連結鏈,再由申請者依指示輸入驗 證碼或點擊連結鏈以續完成加入會員手續,前揭驗證方式 不惟利於管理,亦將影響會員日後有關使用該網站之各項 權益。本件由卷附資料雖無法得知伊莉論壇帳號「aa0000 0000」之申請時間,惟該伊莉論壇帳號申請者不但使用「 aa00000000」為其帳號,依證人蘇子青在本院審理時所證 情節,更以「aa00000000@yahoo .com .tw 」為驗證電子 郵件信箱,可見該申請者在申請伊莉論壇帳號時,確知被 告所申請之雅虎網站帳號、密碼,得以使用該帳號、密碼 進入被告之雅虎電子郵件信箱,尋得伊莉論壇系統發送之 加入會員電子郵件,順利依伊莉論壇系統指示之方式完成 驗證手續,而取得伊莉論壇會員帳號,佐以被告係於98年 3 月1 日即在雅虎網站申請帳號「aa00000000」使用,帳 號中之6 位數字更為被告之出生年月日即691010,為免繁 瑣思考帳號名稱,除經系統提示已有他人使用同一帳號外 ,則被告在申設伊莉論壇帳號時,優先使用「aa00000000 」申請帳號,並在電子郵件欄位輸入其雅虎電子郵件信箱 ,嗣完成申請會員之郵箱驗證,未悖常情。況如前所述, 使用電子郵件信箱經驗證後攸關會員日後使用該網站之各
項權益(例如:網站系統將循經驗證後之電子郵件信箱以 確定會員身分,續行會員服務等),以現今一人可免費申 請複數電子郵件信箱使用之情形,伊莉論壇帳號「aa0000 0000」又屬「尊貴會員」(即付費會員【贊助用戶】,參 偵卷第10頁),衡情更無盜用他人電子郵件信箱申請會員 之必要,蓋盜用者不知被告會否繼續使用雅虎帳號,倘被 告登入雅虎電子郵件信箱,發覺該由伊莉論壇系統寄送之 驗證信件,心生雅虎帳號之安全性疑慮,更改雅虎帳號之 密碼,甚至經由伊莉網站進行申告,此伊莉論壇「aa0000 0000」帳號或即無法繼續使用,尊貴會籍豈非徒勞。 ⒌被告以其向雅虎網站申請之同一帳號申請伊莉論壇帳號, 並以雅虎電子郵件信箱進行郵箱驗證,嗣竟故為否認申請 、使用該伊莉論壇帳號,無非圖卸其下載重製侵害他人著 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再以該帳號公開傳輸之犯行,被告 猶空言否認,自難為本院所採。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 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被告基於一侵害視聽著作 之犯罪決意,將上開未獲授權之視聽著作檔案下載重製後, 再上傳至伊莉論壇影片區,使不特定之人得經由瀏覽、點擊 其所上傳之連結鏈,線上播放或下載該視聽著作,被告所為 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係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情節較重之擅自以公開傳 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未經著作財 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方式侵害他人 之視聽著作,不尊重視聽著作財產結晶,並破壞我國致力於 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所為實不足取,兼衡被告侵害 視聽著作之方式及手段、所生危害,暨犯罪動機、高職畢業 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及犯後猶飾詞否認犯行之態度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1第1 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齡梓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書郁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挺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 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