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7年度,1407號
TYDM,107,審簡,1407,2019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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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簡字第14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栁文彬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欄一、第一行關於「桞文彬」之記載,應更正為「栁文彬」。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欄一、第 一行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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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