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7年度,1231號
TYDM,107,審易,1231,2019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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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12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琮斌


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律師
      陳稚平律師
      陳永來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100
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所涉妨害性自主及妨害秘密部 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3 年6 月間因職務關係而認識 代號0000000000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詳卷,下稱甲○), 斯時甲○已有男友即代號0000000000A (下稱A 男),惟乙 ○○仍熱烈追求甲○,雙方進而開始交往,其間發生多次性 行為,並拍攝性愛影帶,嗣甲○於105 年6 月18日與A 男結 婚,並於105 年8 月開始與乙○○疏遠,復傳簡訊予乙○○ 表示無法再繼續兩人之關係,並希望乙○○返還兩人交往時 所拍攝之性愛影帶,引起乙○○不滿,遂於105 年8 月9 日 ,撥打電話予甲○,雙方於電話中發生爭吵,乙○○竟基於 恐嚇之犯意,以持有兩人性愛光碟為由,對甲○恫嚇稱:「 不然20萬啊,你拿20萬來影片還給你」等語,致甲○心生畏 懼,足以危害其財產及名譽,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30 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等語。
貳、證據能力:
按刑事訴訟法第308 條規定:「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 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 併記載。」,同法第310 條第1 款規定:「有罪之判決書, 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 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及同法第154 條第2 項規定: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揆諸上開規定,刑事判決書應記載主文與理由,於有罪判決 書方須記載犯罪事實,並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即為該法第154 條第2 項規定之「應依證據認定之」之「證 據」。職是,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 ,即為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另外涉及僅須自由證明事項,即



不限定有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及彈劾證人信用性可不具證據 能力之彈劾證據。在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 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 ,則被告並無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存在,既無刑事訴訟 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規定「應依證據認定之」事實存在,因 此,判決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法 院形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 據資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卷內證據 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 實存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是 以本件被告既經本院認定無罪,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 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在此敘明。
叁、實體部分: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 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 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 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 院52年度台上字第751 號判例意旨參照),職是,倘客觀上 之言行舉止並未寓有將加惡害於被害人之旨,或縱蘊涵此意 ,惟被害人猶未因此致陷心生畏懼之境,咸不與焉。再於此 所謂之「惡害」,厥指「不法之危害」為限,事屬當然,殊 不待累詞贅言,因之,「若以正當合法之事通知他人,雖他 人因而心生畏懼,亦不能成立本罪」(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 度上易字第901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訊據被告坦認於105 年8 月9 日之「LINE」語音電話對談中 ,向告訴人甲○稱:「不然20萬啊,你拿20萬來影片還給你 」等語乙節不諱,核與證人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之 情相符,並有通話譯文1 份為憑,佐此堪認被告之如上自白 符實而俱存,合先敘明。
三、被告否認恐嚇犯行,辯稱:「我這只是一時氣話,我沒有想 要恐嚇她」等語,另辯護意旨則略謂:「被告當時目的不是 要收金錢,這點告訴人也承認,本件檢察官認為影片不是偷 拍,故被告有保有的權利,縱使沒有將影片還給告訴人,也 不會造成所謂名譽上的危害,況且告訴人並沒有心生畏懼」 等語。經查:
(一)本件並無證據可憑認被告取得且握有攝錄與告訴人間性愛 過程畫面之影音檔(下稱「性愛影音檔」),係源自不法 之途(被告涉犯刑法第315 條之1 第2 款之妨害秘密罪嫌



,業據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2100 3 號案為不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07 年度上聲議字第8877號案駁回再議確定),既如是,則被 告自得合法擁具該「性愛影音檔」之所有權,因之,被告 不僅無返還告訴人之義務,告訴人亦乏索還之權,從而縱 被告堅拒「讓與」交付,此但屬個人所有權行使自由之範 疇,自不生加惡害於告訴人財產之事,至所稱「你拿20萬 來影片還給你」,不過為「喊出」己有物之「售價」,即 便係待價而沽,猶屬契約自由之一環,告訴人價購與否, 完全悉聽尊便,倘嗣成交,銀貨兩訖之下,更係互為對待 給付之正當交易,何能指此係加惡害於告訴人財產之舉? 況被告於說出「不然20萬啊,你拿20萬來影片還給你」之 後,隨又強調稱:「你要我講到這麼的那個嗎!錢我才不 削要!我又不缺錢!重點是感覺啊!」等語(見偵卷第16 9 頁通話譯文),稽此可見被告實無取財之真意,進言之 ,即未存有牟利之意圖,至為灼然,此再徵之告訴人於本 院審理時並結證稱:「(要滿足他的感覺是不是要你拿出 20萬元給他,影片才會還你?)他並不是要錢」等語益明 (見本院卷第41頁),據上,殊難認被告所執言詞之語意 在客觀上寓有將加惡害於告訴人財產之旨,或其主觀上確 存此意矣!
(二)依被告與告訴人往來互動之往例,或可認「性愛影音檔」 若此名詞在該2 人間係蘊涵有別於一般人單憑語意所能認 知之特別「共識」,析言之,乃係兼含「散布」之意(詳 後述),因之,被告之口出此語,實寓有「擬將之散布而 加惡害於告訴人名譽」斯旨,第查,告訴人於本院審理為 證時結證稱:「(辯護人請求提示同上偵字卷第108 頁最 後一行,你先生在偵訊時曾說過『我從8 月7 號以後套話 的內容我都有參與』,為什麼是從8 月7 日以後開始套話 ?)那個時候才有向先生求救」,…「(8 月7 日以後你 們執行了幾次套話的具體行動?)只有1 次」,…因為事 情發生的時候,已經沒有證據,是為了保護自己,才會採 取自行蒐證,【我們自行蒐證是在8 月9 日】,從8 月9 日之後有跟被告有通話的時候,如果當下情況允許的話才 有蒐證,「(辯護人請求提示105 偵字21003 卷第181 頁 告證3 之3 ,這份對話內容是不是你跟你先生在8 月9 日 跟被告結束對話之後的對話內容?)是」,「(上面記載 郭是不是你先生?)是」,「(郭稱:『你為什麼不照我 寫的去唸給他聽,我就是要逼他講』,這是什麼意思?) 這也是自行蒐證的部分」,【為了要引導他說出他自己做



的壞事】,…「(在同一個譯文中第五行『就是要惹他生 氣』,你為什麼要惹被告生氣?)引導他講他曾經做的事 強暴」、威脅我,「(你跟被告8 月9 日在電話中所講的 話,為什麼你先生會知道,你是開擴音嗎?)是」,「( 你先生在你跟被告講話過程中是全程在場嗎?)是」,… 「(8 月7 日這天你先生已經知道有光碟存在嗎?)他那 天知道」,我告訴他的,…「(所以是8 月7 日你先生知 道了,你們就開始計畫這個所謂的蒐證計畫嗎?)那時我 先生的意思是只想要跟被告通話」,…「(既然8 月9 日 你透過LINE打電話給被告,是在執行你的蒐證計畫,或者 你先生所謂的套話計畫,你剛才又講說蒐證的內容是要搜 取被告曾經對你做過不法行為的證據嗎?)是」,「(這 個所謂的不法行為有包括被告以你跟他之間的性愛光碟為 要脅的恐嚇行為嗎?)是」,【「(所以在8 月9 日的蒐 證LINE語音對話內容當中,透過對談的方式讓被告自己說 出要以這個性愛光碟來恐嚇你的相關話語,這不就是你執 行所謂蒐證計畫的內容嗎?)是】,「(所以當被告真的 說出來了,不就正剛好完成達成你的計畫,簡單講不就是 一種正中下懷的事情嗎?)可是這是說出他自己做出的事 情」,【「(他講出來不就是你計畫的實現,是你希望與 要求的嗎?)是」】等語(見本院卷第41頁反面、第42頁 、第51頁及反面、第52頁及反面、第53頁、第59頁及反面 、第60頁反面、第61頁),並有該次通話結束後,告訴人 與其夫「檢討」此次「蒐證計劃」執行成果優劣處之對話 內容錄音譯文1 份可按(見偵卷第181 頁),據此,即令 告訴人此前曾飽受被告挾握有「性愛影音檔」之威勢,並 藉擬循加以散布之法相恫嚇,緣此以致心驚膽顫,畏懼不 已,惟105 年8 月9 日該次透過「LINE」語音電話交談之 目的,即意在執行「請君入甕」,「引蛇出洞」之所謂「 蒐證計劃」,再蒐證之範圍且包括被告於前所為之恐嚇行 徑,因之,被告一旦自投羅網,身淪預先巧設之陷阱、圈 套,不經意脫口說出攸關「性愛影音檔」之恐嚇話語,此 對告訴人而言,既為原本之「希望與要求」,則不啻屬「 正中下懷」之事,臨此,縱使未必欣喜若狂,然精構之佈 局已有成果,夙願得償,苦心並未白費,擺脫任人拿捏、 宰制之困境,尤終有可期之日,是以告訴人聞言遂暗自竊 喜,頓感欣慰,殆毋庸疑,此觀之事後告訴人之夫猶對之 稱「我知道你很累,可是你做得很好!」等語(見偵卷第 181 頁告訴人與夫對話內容錄音譯文第6 至7 行),顯盛 滿肯讚溢美之情即明!準此,既難認告訴人係因此心生畏



懼,自殊無由對被告繩以恐嚇之責。
四、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所提之證據尚未能使本院形成被告有 罪之確切心證,此外,公訴人猶未能另舉其他積極證據以佐 實被告果有如其所指之恐嚇犯行,揆之首揭法條說明,自屬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應為無罪之諭知。
肆、男女情濃火熱時,拍攝親密過程之影音俾供彼此爾後珍藏秘 賞,於風氣漸開之當今社會,固非鮮見罕聞之事,但卻未能 秉此即認同意拍攝者亦具同意公開之意,因之,不論在何一 世代,未經同意而擅將男女床第私密過程之影音曝現於眾, 咸屬社會不容之純令羞辱、難堪而嚴損他人名舉之卑劣行徑 ,既如是,則預告將如此為之,自屬預告加惡害於他人名譽 之恐嚇行為,要毋疑義。茲查,於告訴人與被告間之「LINE 」聊天室曾有如下之「文字」對話內容:
2016/08/07(日)
23:19 被告 雙方父母知道我想看他們怎麼說 23:55 被告 他很急打電話是嗎?

2016/08/08(一)
00:09 甲○ 說要還我的東西也沒有要給我 事情就發生 了我怎麼辦
00:11 被告 妳現在在那
00:14 被告 總之現在事情都推給我嘍?妳都沒事?東西 妳不用拿了要難看就一起難看
00:43 被告 要翻臉要算就來算,它已經威脅我了,妳沒 有做到我當初說的,我會把影片都傳出去,
寄也寄出去
00:44 被告 丟了這些話,把我當白癡?我還有新的,等 我整理好妳就明白了
00:45 被告 我今天不睡也會弄好它
,…,…,…,…,…,…,…,…,…,…,… 01:20 被告 {照片}
01:24 甲○ 要逼我到什麼程度,…你不是說你是不會逼 別人的 為什麼,…總是要用這步
01:26 被告 妳逼我的,從頭到尾我都沒出擊,妳卻這樣 01:26 甲○ 我怎麼了
01:27 被告 不想講就別講,我10個原本沒想轉檔的 01:28 被告 打電話就算了還打家裡?
01:28 被告 怎樣吃死我嗎?
01:30 被告 不想講就算了,反正我會弄好的 ,…,…,…,…,…,…,…,…,…,…,…



01:44 被告 謝謝妳逼我啊!我不會說啥,看了就知道 03:15 被告 等著看吧!我會親自送過去的

2016/08/09(二)
01:16 被告 我說了,這幾天我已經受夠了
01:18 被告 妳最好給我講清楚
07:29 被告 妳把我毀了我也不會讓妳好過,我沒有在威 脅妳反正妳用結婚嗆我,沒關係妳很偉大,
事情可以好好說,妳想我用積極的方式,那
我就去做
(見保密不公開偵卷第116頁及反面)。針對前揭「文字」 對話之緣由始末及意涵,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 提示不得閱覽卷第116 、反面,這是不是你所提出的與被告 LINE聊天室對談內容?)是」,「(在8 月7 日這一天被告 講說『雙方父母知道,我想看他們怎麼說』、『他很急打電 話是嗎』,雙方父母知道什麼?是誰很急打電話?)雙方父 母是指我的父母跟我先生的父母」,知道我與被告的影片, 他是要威脅說我們雙方父母知道這件事的話,要讓我們結婚 結不成,「(所以他講這段話時不代表你與你先生父母已經 知道這個影片,而是要威脅你說如果把影片寄給雙方父母或 是讓他們知道有這個東西在的話,他們會什麼反應?)是」 ,「(所以8 月7 日這天代表說他要用把這個影片寄給你和 你先生雙方父母的方式來要脅你?)是」,…「(在8 月8 日的對話裡面,你提到『為什麼總是要威脅我』、『說要還 我的東西也沒有要給我,事情發生了我怎麼辦』,這些話什 麼意思?)總是要威脅我」,是說要讓我當時的男朋友知道 有這段不正當的關係,「(如何證明有不正當的關係?)影 片」,「(你說的影片是性愛光碟嗎?)對」,「(另一句 是什麼意思?)是說性愛光碟說要還我也沒有還我」,事情 就發生了的意思是我先生知道了,「(你一直希望他把性愛 光碟還給你?)是」,「(為什麼?)不想要一直受威脅」 ,「(性愛光碟與威脅之間有何關係?)威脅我要一直為性 交的關係」,「(如何威脅?)如果我不繼續維持」,他就 會把影片散播出去,「(所以你是說在你與被告往來當中, 他是以握有性愛光碟為威脅而要你繼續與他為性愛關係?) 是」,「(所以他拿性愛光碟來威脅你的方式是不是如同在 8 月8 日的對話紀錄裡面被告提到說『東西你不用拿了,要 難看就一起難看』、『. . . 你沒有做到我當初說的,我會 把影片都傳出去,寄也寄出去』、『丟了這些話,當我白痴 ?我還有新的,等我整理好你就明白了』、『我今天不睡也



會弄好他』、『不想講就別講,我十個原本沒想轉檔的』、 『不想講就算了,反正我會弄好的』,也就是他是以要把這 個性愛光碟散布出去的方式來威脅你,而且還跟你講說他握 有的光碟不止這一些,按照裡面說法起碼還有十個他原本不 想轉檔的,但是你對他的回應他不滿意,所以他連夜不睡覺 也要把他弄好?)是」,「(就你跟被告互動的過程中,透 過你與他言語行動舉止,除了本案四個檔案之外,他還握有 多少你與他的性愛檔案?)就他自己說出的十個」,「(另 外在同樣8 月8 日的對話內容,他又說到『謝謝你逼我啊! 我不會說啥,看了就知道』、『等著看吧,我會親自送去的 』…,這是講什麼事情?)『謝謝你逼我啊!我不會說啥, 看了就知道』是指他可能覺得說我打電話過去要說些什麼」 ,覺得我是在逼他,所以他後面有講說可能影片如果發佈出 去的話,我就知道,「等著看吧,我會親自送去的」是說他 會把影片親自送到我先生的家裡,這樣子來威脅我等語(見 本院卷第59頁及反面、第60頁及反面),稽此,被告有否執 欲散布「性愛影音檔」之事恫嚇告訴人,或更藉此迫令告訴 人與之維持性關係等舉措(有關迫使維持性關係之事,被告 於105 年8 月9 日之蒐證錄音中亦有提及,見偵卷第169 至 170 頁之譯文),因而涉犯恐嚇,甚或強制性交未遂罪嫌, 囿於諸此均未據起訴,本院無從逕予審判,是自應請檢察官 另行依法辦理,俾能嚴懲不法以慰撫受屈之心靈,並匡扶公 理及正義!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崔秉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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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