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7年度,1379號
TYDM,107,審交易,1379,2019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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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3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武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
65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藍武奇於民國107 年10月1 日上午 7 時許前某時,在不詳地點服用酒類,仍於107 年10月1 日 上午7 時許,自其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1 樓公司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貨車上路。嗣於107 年10月 1 日上午7 時40分許,行經桃園市蘆竹區中興路667 巷口, 為警攔檢盤查,並於107 年10月1 日上午7 時55分許,測得 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1毫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已於108 年3 月5 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1 份在卷為憑,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竺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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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