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37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藍武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竺君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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