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7年度,779號
TYDM,107,單禁沒,779,2019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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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7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承皓(原名張銘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宣告沒收案件(
107 年度聲沒字第9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承皓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緝字第 454 、455 、456 、457 、458 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543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被告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 ,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再者,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 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 ,亦為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 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7 年11月4 日以107 年度毒偵緝字第 454 、455 、456 、457 、458 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543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 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證無誤。而扣案如附表編號㈠、㈡、㈢ 、㈣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台灣檢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4 紙在卷可稽,顯見附表所 示之扣案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 2 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與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誤。是 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 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 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所耗損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既經鑑 定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足認該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 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游璧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詠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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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名 稱 │ 重 量 │ 備 註 │
├──┼───────┼──────────┼──────────┤
│ ㈠ │第二級毒品甲基│透明結晶2 包(檢驗前│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裝│
│ │安非他命2 包 │毛重1.04公克,因鑑驗│之甲基安非他命於物理│
│ │ │取用1 號0.0019公克,│外觀上二者已附合為一│
│ │ │檢驗後毛重1.0381 公 │體而難以析離;鑑驗用│
│ │ │克) │罄,已不存在,自不得│
│ │ │ │宣告沒收銷燬。 │
│ │ │ ├──────────┤
│ │ │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 │ │ │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
│ │ │ │台北107 年1 月25 日 │
│ │ │ │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
│ │ │ │告1 紙(報告編號 │
│ │ │ │UL/2018/00000000) │
├──┼───────┼──────────┼──────────┤
│㈡ │含第二級毒品甲│削尖吸管1 支(使用2 │削尖吸管與甲基安非他│
│ │基安非他命混合│毫升甲醇清洗吸管鑑驗│命於物理外觀上二者已│
│ │殘渣之削尖吸管│) │附合為一體而難以析離│
│ │1支 │ │;鑑驗用罄之毒品,已│
│ │ │ │不存在,自不得宣告沒│
│ │ │ │收銷燬。 │
│ │ │ ├──────────┤
│ │ │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 │ │ │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
│ │ │ │台北107 年7 月2 日出│
│ │ │ │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 │ │ │1 紙(報告編號 │
│ │ │ │UL/2018/00000000) │
├──┼───────┼──────────┼──────────┤




│㈢ │含第一級毒品海│削尖吸管2支(使用2毫│削尖吸管與海洛因、甲│
│ │洛因、第二級毒│升甲醇清洗2 支吸管鑑│基安非他命於物理外觀│
│ │品甲基安非他命│驗) │上二者已附合為一體而│
│ │混合殘渣之削尖│ │難以析離;鑑驗用罄之│
│ │吸管2支 │ │毒品,已不存在,自不│
│ │ │ │得宣告沒收銷燬。 │
│ │ │ ├──────────┤
│ │ │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 │ │ │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
│ │ │ │台北107 年3 月12日出│
│ │ │ │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 │ │ │1 紙(報告編號 │
│ │ │ │UL/2018/00000000) │
├──┼───────┼──────────┼──────────┤
│㈣ │第二級毒品甲基│透明結晶1 包(檢驗前│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裝│
│ │安非他命1包 │毛重0.61公克,鑑驗取│之甲基安非他命於物理│
│ │ │樣0.0027公克,檢驗後│外觀上二者已附合為一│
│ │ │毛重0.6073公克) │體而難以析離;鑑驗用│
│ │ │ │罄之毒品,已不存在,│
│ │ │ │自不得宣告沒收銷燬。│
│ │ │ ├──────────┤
│ │ │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 │ │ │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
│ │ │ │台北107 年5 月31日出│
│ │ │ │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 │ │ │1 紙(報告編號 │
│ │ │ │UL/2018/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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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