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7年度,28號
TYDM,107,原訴,28,201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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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玉丁




具 保 人 吳宏騰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宏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 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2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 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玉丁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 萬元,由具保人 吳宏騰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民國106 年5 月12日國 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然其於交保後,經本院合法傳喚無 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查無在監在所紀錄,且經依法拘提無著 ,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本院拘票 、報告書、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附 卷可憑,經本院傳喚具保人到庭,具保人亦未到庭說明,顯 見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前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洪瑋嬬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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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