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7年度,188號
TYDM,107,交易,188,2019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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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易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育綸(原名羅育倫)



選任辯護人 蔡尚樺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1 月
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育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 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361 條、第367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所稱「 具體理由」,並不以其書狀應引用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 原審判決不當或違法之事實,亦不以於以新事實或新證據為 上訴理由時,應具體記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情形為必要。 但上訴之目的,既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或變更第一審之判 決,所稱「具體」,當係抽象、空泛之反面,若僅泛言原判 決認事用法不當、採證違法或判決不公、量刑過重等空詞, 而無實際論述內容,即無具體可言。從而,上開法條規定上 訴應敘述具體理由,係指須就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敘述 而非空泛之指摘而言(最高法院106 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 決議意旨、97年度台上字第4475號、97年度台非字第454 號 判決要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188 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 8 年1 月23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羅育綸之上開住所,由上 訴人之姊羅尹童簽收,此有上開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稽。嗣 上訴人於同年月29日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其上訴狀內僅 記載「上訴理由祈請容後補陳」等語,並未敘述上訴具體理 由一節,有該上訴狀1 份(暨其上本院收文章戳)存卷可稽 ,且上訴人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 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 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本院即應依法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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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