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952號
TYDM,106,訴,952,2019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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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9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棠勻






      陳裕棠



      曾志合




      林崇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105 年度偵字第23966 號、105 年度偵字第25111 號、
105 年度偵字第25374 號、106 年度偵字第2207號、106 年度偵
字第2208號、106 年度偵字第2209號、106 年度偵字第3652號)
及移送併辦(106 年度偵字第2765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棠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參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裕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曾志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崇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如附表三編號五所示包裹編號黑貓宅急便配送聯上偽造之「陳郁志」署押貳枚均沒收。
曾志合被訴如附表二編號四至十、十二、三十四至六十所示部分,林崇權被訴如附表二編號二十七至三十三、三十八至四十四、五十一至六十所示部分,均無罪。
鄭棠勻被訴如附表二編號四十五至五十、五十三至六十所示部分,林崇權被訴如附表二編號三十四至三十七所示部分,均免訴。 事 實
一、曾志合於民國105 年8 月24日某時,因應徵工作而結識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陳」之成年男子,鄭棠勻、陳裕 棠等2 人則分別於105 年8 月31日某時,因應徵工作而結識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川哥」之成年男子。曾志合知 悉「小陳」所提供之工作內容係依其指示至「黑貓宅急便」 各地之營業所收取包裹,再將包裹送至「家樂福」等各大賣 場之置物櫃內,每件可得新臺幣(下同)1,000 元報酬,報 酬則已先行置放在各大賣場之置物櫃內,然現時已有郵政、 民營快遞公司及便利商店等合法業者所提供多樣迅速、便捷 、經濟之快遞送件服務,「小陳」以高價託其向快遞業者取 件轉送件至家樂福等各大賣場之置物櫃內,顯違反常理,其 亦可預見其所領取為轉送之文件,係不詳詐欺者收購人頭帳 戶之他人金融卡,欲用以作為詐騙工具使用;鄭棠勻則知「 川哥」應徵之工作內容為依指示至指定之地點取得存摺及金 融卡,經「川哥」告知密碼及提領金額後,提領帳戶內餘額 ,並將提領之款項扣除應得之報酬後,再至「川哥」指定之 地點交付前來取款之人;陳裕棠則知「川哥」應徵之工作內 容為前往「川哥」指定之地點,依約定之代號確認彼此之身 分後,收取約定之款項,再前往指定之地點,將前開款項扣 除應得之報酬後,再轉交與「川哥」指定之人。曾志合、鄭 棠勻及陳裕棠等3 人聽聞上開工作薪資及內容後,已可知「 小陳」、「川哥」為詐欺集團成員,竟仍答應從事為詐欺集 團提款、傳遞贓款及轉置裝有供犯罪所用金融卡之包裹之工 作;林崇權另於105 年9 月8 日前某時,以不詳方式結識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達哥」、「小陳」等成年男子, 且明知對方為詐欺集團成員,竟同意從事為詐欺集團轉置裝 有供犯罪所用金融卡之包裹之工作,詎曾志合鄭棠勻、陳



裕棠及林崇權竟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而分別加入「小陳」、「川哥」、「 達哥」等人所屬之詐欺集團,先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 集團成員於不詳時地取得附表一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之金融 卡及密碼供詐騙集團使用,復由曾志合於附表三編號1 至編 號4 所示之時間及地點,取得如附表三所示編號1 至編號4 所示之包裹(內有如附表三編號1 至編號4 所示之內容物) ,再依「小陳」之指示,持往如附表三編號1 至編號4 所示 賣場之置物櫃內放置完畢後,即通知「小陳」送件完成,林 崇權則於附表三編號5 所示之時間,前往編號三編號5 所示 之地點,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在如附表三編號5 所 示包裹簽收單上偽簽「陳郁志」之署押2 枚後,持向該營業 所服務人員行使,而取得如附表三編號5 所示之包裹(內有 如附表三編號5 所示之內容物),足生損害於「陳郁志」及 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收件客戶姓名之正確性,並依「 小陳」之指示,持往如附表三編號5 所示賣場之置物櫃放置 ,嗣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乃分別以附表二所示 之方式,向如附表二所示之江銘航等60人施以詐術,致渠等 陷於錯誤,先後存、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該詐騙集 團成員之行為時間、方式與被害人暨渠等轉匯時、地、金額 及轉匯入之帳戶等詳如附表二所載),隨後前揭詐欺集團成 員確認款項存、匯入完畢,即以電話通知鄭棠勻至指定地點 之置物櫃拿取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提款卡,並告知相關 操作密碼,復指示鄭棠勻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如附表一所示 金融帳戶之現金(其領款之時間、地點與金額各詳如附表二 所示),迨鄭棠勻依指示領得款項後,除扣除當次提款總額 之百分之2 作為己之報酬外,乃將其餘款項攜至不特定地點 之麥當勞速食店廁所,依渠等約定之暗號確認身分後,將剩 餘之款項交由陳裕棠陳裕棠收受前開款項後,除扣除當次 提款總額之百分之1 作為己之報酬外,乃將其餘款項攜至不 特定地點之公用廁所,依渠等約定之暗號確認身分後,將剩 餘之款項交由「小陳」、「川哥」或「達哥」指定之人。嗣 經警調閱如附表二所示各提款地點之監視器,並循線查獲鄭 棠勻、陳裕棠曾志合林崇權,始悉上情。
二、案經江銘航、張忠義董依婷、林依璽、蔡秉文賴建銘、 于雅馨、鄭芷欣陳晏如吳明翰黃瑞峰簡楷鴻、許嘉 文、劉杏富、蘇麗香劉璧嘉何宜芬、陳信宏、張榮杉邱瑞錦蔡易修邱鉦益、蘇玉鈴、謝佩芬、秦知宜、余若 筠、徐嘉謙、顏仲瑄、蘇傳財李品萱沈聖傑、蔣昀珊、 林卉妤、許琇程、魏志霖胡志忠林翊婷陳逸偉、林書



繪、王妤珊、吳淑華、陳彥淼、楊佳怡、冉晴云、王思瑀、 胡欣華、劉怡君、張雅如、黃瓊慧蔡敏惠告訴暨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壢分局及龜山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及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三峽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 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 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 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 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 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 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 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 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被告鄭棠勻陳裕棠曾志合林崇權(以下合稱被告4 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 察官及被告4 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 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 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 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至本判決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均有 關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或其他 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 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三、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27656 號併 辦意旨書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就 被告4 人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如附表二編號11、32所示 被害人陳妍杏及告訴人徐嘉謙財物部分,因被害人相同,屬 事實上同一案件,為本院審判效力所及,本院自得准許之, 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4 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江銘航、張忠義董依婷、林依璽 、蔡秉文賴建銘、于雅馨、鄭芷欣陳晏如吳明翰、黃 瑞峰、簡楷鴻、許嘉文、劉杏富、蘇麗香劉璧嘉何宜芬 、陳信宏、張榮杉邱瑞錦蔡易修邱鉦益、蘇玉鈴、張



津、秦知宜、余若筠徐嘉謙、顏仲瑄、蘇傳財李品萱沈聖傑、蔣昀珊、林卉妤、許琇程、魏志霖胡志忠、林翊 婷、陳逸偉、林書繪、王妤珊、吳淑華、陳彥淼、楊佳怡、 冉晴云、王思瑀、胡欣華、劉怡君、張雅如、黃瓊慧、蔡敏 惠於警詢及準備程序中之指證(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一第 89頁至第92頁、第93頁至第95頁、第96頁至第99頁、第104 頁至第106 頁、第109 頁至第110 頁、第114 頁至第116 頁 、第120 頁至第120 頁背面、第126 頁至第128 頁、第131 頁至第133 頁、第147 頁至第148 頁背面、第150 頁至第15 3 頁、第159 頁至第161 頁、第173 頁至第174 頁、第182 頁至第183 頁背面、第190 頁至第190 頁背面、第195 頁至 第195 頁背面、第201 頁至第204 頁、第207 頁至第209 頁 、第220 頁至第222 頁、第231 頁至第233 頁、第237 頁至 第239 頁,卷二第1 頁至第2 頁、第8 頁至第10頁、第23頁 至第26頁、第41頁至第43頁、第49頁至第52頁、第58頁至第 60頁、第72頁至第74頁,偵字第25111 號卷第50頁至第52頁 、第55頁至第56頁、第59頁至第61頁、第119 頁至第120 頁 、第126 頁至第129 頁、第136 頁至第138 頁,偵字第2698 影卷卷一第81頁至第82頁背面,偵字第11545 卷號第14頁至 第17頁,他字第2736號卷第56頁至第57背面、第52頁至第53 背面,偵字第11082 號卷第15頁至第16頁、第19頁至第20頁 、第23頁至第24頁,他字第2736號卷第13頁至第14背面、第 16頁至第16背面、17背面、第22頁至第23背面、第19頁至第 19背面、20背面、第36頁至第37背面、第46頁至第46背面、 第40頁至第41頁、第26頁至第27背面、第30頁至第31頁)、 證人即被害人鐘安亭、陳妍杏孫文選林長榮黃鴻翔李戶岐、李依璇、龍雨汝、吳鳳玉李建學於警詢中之指證 (見偵字第23966 號卷第205 頁至第207 頁,偵字第00000 號卷卷一第137 頁至第139 頁、第143 頁至第144 頁、第16 4 頁至第165 頁、第216 頁至第216 頁背面,卷二第80頁至 第81頁、第89頁至第90頁、第103 頁至第104 頁、第111 頁 至第112 頁,偵字第25111 號卷第64頁至第65頁、偵字第00 000 號卷,他字第2736號卷第33頁至第34頁)、證人即共犯 簡羽宣、許哲瑋邱聖棋、陳文龍、李柏穎高子杰、李宗 騏、陳泓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第23966 號卷第 4 頁至第5 頁,偵字第23966 號影卷卷一第28頁至第29頁次 頁、第30頁至第31次頁、第32頁至第34頁、第20頁至第22頁 、第P35 頁至第36頁背面,偵字第25374 號卷第41頁至第43 頁背面、第28頁至第30頁背面、第180 頁至第184 頁,偵字 第12261 卷第66頁至第68頁、第20頁至第22頁)情節相符,



並有告訴人陳彥淼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 國信託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影本1 份(見他字第2736號卷第 12 頁 至第12頁背面、第14頁背面)、告訴人楊佳怡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國信託銀行ATM 交易明細 表影本1 份(見他字第2736號卷第15頁至第15頁背面、第17 頁背面)、告訴人王思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存摺內頁、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份(見他 字第2736號卷第18頁、第20頁)、告訴人冉晴云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1 份(見他字第2736號卷第21頁至第21頁背面、第24頁)、 告訴人黃瓊慧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卡 正面影本、台新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影本1 份(見他字第27 36號卷第25頁至第25頁背面、第28頁)、告訴人蔡敏惠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匯款申請書影本1 份 (見他字第2736號卷第29頁至第29頁背面、第31頁背面)、 被害人李建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局存 款人收執聯影本1 份(見他字第2736號卷第32頁至第32 頁 背面、第34頁背面)、告訴人胡欣華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郵局轉帳資料影本1 份(見他字第2736 號卷第35頁至第35頁背面、第38頁)、告訴人張雅如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存摺影本1 份(見他字第27 36號卷第39頁至第39頁背面、第42頁、第44頁)、告訴人劉 怡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富邦銀行AT M 交易明細表影本1 份(見他字第2736號卷第45頁至第45頁 背面、第47頁)、告訴人胡志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馬蘭派出所陳報單、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份 (見他字第2736號卷第48頁至第48頁背面、第26、27頁背面 、第50頁)、告訴人陳逸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影本1 份(見他字第2736號卷第51頁至第51頁背面、第31 頁背面、第54頁)、告訴人林翊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陳報 單影本、第一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ATM 交易 明細表影本各1 份(見他字第2736號卷第55頁至第55頁背面 、第33頁、第58頁)、告訴人林書繪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凱旋路派出所陳 報單影本、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份(見偵 字第11082 號卷第14頁至第14頁背面、第37頁、第17頁)、 告訴人王妤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陳報單影本、中國信託銀行 ATM 交易明細表影本1 份(見偵字第11082 號卷第18頁至第 18頁背面、第41頁背面、第21頁)、告訴人吳淑華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ATM 交易明 細表影本1 份(見偵字第11082 號卷第22頁至第22頁背面、 第25頁)、告訴人江銘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積 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各1 份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2 份(見偵字第2698號影 卷一第94頁背面、97頁至第98、第99頁)、告訴人張忠義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各1 份、第一銀 行ATM 交易明細表、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 本各1 份(見偵字第2698號影卷一第92頁至第94頁背面、第 91頁)、告訴人董依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新光銀行ATM 交易明細 表影本各1 份(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一第100 頁至第103 頁、偵字第2698號影卷一第85頁)、被害人鐘安亭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交易明細表翻 拍照片1 份(見偵字第23966 號卷第204 頁至第204 頁背面 、第208 頁至第209 頁)、告訴人林依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明志派出所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提供中國信託銀行ATM 交易明細 表影本各1 份(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一第107 頁至第108 頁、第176 頁)、告訴人蔡秉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指南派出所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各 1 份(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一第111 頁至第113 頁)、告 訴人賴建銘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各1 份(見偵字第0000 0 號卷卷一第117 頁至第119 頁、偵字第23966 號卷第170 頁)、告訴人于雅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錄表影本、郵摺(帳號:700 頁至第00000000000000,戶名 :于雅馨)、國民身份證、國泰世華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影 本各1 份(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一第122 頁背面至第125



頁背面、第121 頁至第122 頁)、告訴人鄭芷欣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迴龍派出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影本、玉山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 份(見偵字第 00000 號卷卷一第130 頁、偵字第23966 號卷第196 頁)、 告訴人陳晏如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影本各1 份(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一第134 頁至第13 6 頁、偵字第23966 號卷第182 頁)、被害人陳妍杏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 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六分 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中國 信託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影本1 份(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 一第140 頁至第142 頁、偵字第23966 號卷第164 頁)、被 害人孫文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 察局屏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各1 份(見偵字第21672 號 卷卷一第145 頁至第146 頁)、告訴人吳明翰嘉義縣警察局 朴子分局雙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朴 子分局交通分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影本、台新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影 本1 份(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一第147 頁背面、149 頁至 第151 頁)、告訴人黃瑞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基隆市政府警察局三分局七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中國信託銀行ATM 交 易明細表影本2 份(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一第154 頁至第 158 頁、偵字第23966 號卷第35頁)、告訴人簡楷鴻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宜蘭縣警察局蘇澳分局南方澳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影本、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份(見偵字第0000 0 號卷卷一第162 頁至第163 頁、第159 頁背面)、被害人 林長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諮詢專線紀錄表、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影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中壢分行台幣帳戶存摺影本 1 份(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林長榮)(見偵字第00 00 0號卷卷一第166 頁至第172 頁)、告訴人許嘉文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 錦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國民身份證正頁 背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 份(見偵字第00 000 號卷卷一第175 頁至第181 頁)、告訴人劉杏富嘉義縣 政府警察局民雄第二分局大林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報案證明申請書、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影本、郵局存款人收執聯影 本1 份(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一第184 頁至第189 頁)、 告訴人蘇麗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仁德分駐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影本、凱基銀行匯款申請書影 本、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影本各 1 份(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一第184 頁、第191 頁背面至 第194 頁背面、第198 頁至第200 頁)、告訴人劉璧嘉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 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玉山銀 行ATM 交易明細表影本1 份、購物網站交易翻拍照片影本共 2 張(見偵字第23966 號卷第136 頁至第139 頁,偵字第00 000 號卷卷一第196 頁至第197 頁)、告訴人何宜芬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重溪 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 營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1 份(見偵字 第21672 號卷卷一第205 頁至第206 頁、偵字第23966 號卷 第146 頁至第147 頁)、告訴人陳信宏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中國信託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郵 政存簿儲金簿、國民身份證正頁背面影本各1 份(見偵字第 00000 號卷卷一第210 頁至第215 頁、第217 頁)、被害人 黃鴻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蘆洲分局德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 局存簿儲金簿(帳號:700 頁至第00000000000000,戶名: 黃鴻翔)影本各1 份(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一第219 頁、 偵字第23966 號卷第134 頁至第135 頁)、告訴人張榮杉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單、刑事案件報案證明申請書、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影本各1 份(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一第224 頁至第23 0頁 )、告訴人邱瑞錦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芎林派出所受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國信託銀行ATM 交易 明細表影本各1 份(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一第234 頁、第 236 頁、偵字第23966 號卷第125 頁至第125 頁背面、第12 9 頁至第130 頁)、告訴人蔡易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 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郵政儲金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 、合作金庫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國民身份 證正面、詐欺案交易對話翻拍照片各1 份、郵政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影本2 份(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一第 240 頁至第245 頁、偵字第23966 號卷第148 頁至第148 頁 背面)、告訴人邱鉦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影本各1 份(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二第4 頁至第7 頁) 、告訴人蘇玉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各1 份、商品詐騙網頁及賣 家對話翻拍照片影本共5 份、中國信託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 影本1 份(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二第12頁至第22頁)、告 訴人謝佩芬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各1 份、賣家對話翻拍照片影本 共7 張、中國信託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臺灣企銀存摺(帳 號00000000000 ,戶名:謝佩芬)影本各1 份(見偵字第00 000 號卷卷二第29頁至第40頁)、告訴人秦知宜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台新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影本 各1 份(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二第44頁至第48頁)、告訴 人余若筠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信六路派出所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永豐銀行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 份 (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二第53頁至第57頁)、告訴人徐嘉 謙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豐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單、被害報告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 各1 份、中國信託跨行存款交易簡訊翻拍照片1 張(見偵字 第21672 號卷卷二第63頁至第71頁)、告訴人顏仲瑄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影本各1 份(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二第75頁至第79頁)、 被害人李依璇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新鐘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國民身份證正頁背面、台灣銀行 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 )影本各1 份(見偵字第00 000 號卷卷二第82頁至第88頁)、被害人蔣昀珊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影本各1 份、網購商品交易網頁及賣家對話翻拍照片影本共 16 張 、台新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影本1 份(見偵字第0000 0 號卷卷二第92頁至第102 頁)、被害人龍雨汝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銀行 ATM 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 份(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二第10 5 頁至第110 頁)、被害人吳鳳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 局九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 份、ATM 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1 份(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 二第113 頁至第118 頁)、告訴人林卉妤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歸仁分局文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台新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 份(見偵字第00000 號卷卷二第121 頁至第125 頁)、告訴人許琇程新竹市政府 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 份(見偵字第 00000 號卷卷二第131 頁至第135 頁)、告訴人魏志霖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各1 份、賣家對話翻拍照片 、購物網頁翻拍照片影本共17張、第一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 影本1 份(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二第139 頁至第147 頁) 、告訴人蘇傳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和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1 份、賣家對話翻拍照 片及購物網頁翻拍照片影本共16張、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明 細表影本1 份(見偵字第25111 號卷第53頁至第54頁,偵字 第2698號影卷一第107 頁、第109 頁至第116 頁背面、第12 0 頁至第121 頁)、告訴人李品萱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建民派出所陳報單、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 份(見偵字第25111 號卷第57 頁至第58頁,偵字第2698號影卷一第121 頁背面至第126 頁 )、告訴人沈聖傑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京城銀行ATM 交易明細 表影本各1 份(見偵字第25111 號卷第62頁至第63頁、新北 地檢偵字第2698號影卷一第126 頁背面、第128 頁至第128 頁背面、第242 頁至第244 頁)、被害人李戶岐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延平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報案證明申請書、報案三聯單、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 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影本各1 份、永豐銀行ATM 交 易明細表影本1 份(見偵字第25111 號卷第66頁至第67頁, 偵字第2698號影卷一第99頁背面至第106 頁背面)、新竹市 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105 年10月4 日偵查報 告1 份(見他字第2736號卷第2 頁至第6 頁背面)、被告鄭 棠勻提款一覽表1 份(見他字第2736號卷第11頁)、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偵辦詐騙集團車手提款一覽表(見偵字 第21672 號卷卷一第4 頁至第5 頁背面)、提領詐欺贓款一 覽表1 份(見偵字第11082 號卷第10頁至第11頁背面)、被 告鄭棠勻指認被告陳裕棠相片影像資料查詢1 份(見偵字第 00000 號卷第26頁)、中壢分局偵查隊小隊長廖鎮安105 年 10月10日偵查報告書1 份(見偵字第11545 號卷第88頁)、 被告林崇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雙向通聯紀錄 1 份(見偵字第12261 號卷第16頁)、被告林崇權持用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表1 份(見偵字第00 000 號卷第17頁至第18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 通訊監察譯文影本2 份(見偵字第12261 號卷第23頁至第25 頁背面、第70頁至第71頁背面)、刑事警察局偵查大隊105 年11月18日偵查報告1 份(見偵字第12261 號卷第53頁至第 58頁背面)、車號000-000 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 份(見偵 字第21672 號卷卷一第22頁)、詐騙成員之ATM 提領紀錄整 理表1 份(見偵字第21672 號卷卷一第86頁至第88頁)、被 告鄭棠勻提領明細表1 份(見偵字第25111 號卷第10頁)、 被告鄭棠勻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錄表1 份(見偵字第25111 號卷第11頁至第12頁)、ATM 監 視器照片(見偵字第25111 號卷第13頁至第19頁,第23966 號卷第6 頁至第21頁,第2698號影卷卷一第49頁至第54頁) 、依被告陳裕棠手機內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之整理資 料頁至第詐騙贓款取款表1 份(見偵字第25374 號卷第12頁 )、被告陳裕棠手機內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翻拍照片 共11張(見偵字第25374 號卷第62頁至第64頁)、依被告曾 志合手機內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之整理資料、詐騙贓 款取款表1 份(見偵字第25374 號卷第21頁)、被告曾志合 手機內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翻拍照片共109 張(見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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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