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侵訴緝字,106年度,5號
TYDM,106,侵訴緝,5,201903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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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侵訴緝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傳武





選任辯護人 林庭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
偵字第298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自民國壹佰零捌年參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 被告雖否認涉犯刑法第221 條第1 項之強制性交罪,惟其所 涉上開犯行,業經證人甲○證述在卷,並有被告、甲○間之 電話譯文等附卷可佐,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自民 國102 年5 月20日起經本院發佈通緝,迄至106 年7 月6 日 始緝獲,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 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自 被告另案執行完畢釋放之107 年10月22日起執行羈押,並裁 定自108年1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本案雖經辯 論終結,並於108 年2 月26日宣判被告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 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在案,惟被告於同年3 月 7 日收受判決正本後,業於同年月12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惟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被告已見宣判刑度之重,其畏 罪逃亡之可能性必然增加,本院認如許被告交保在外,難期 被告上訴後能遵期到庭接受審判,為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進 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08 年3 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挺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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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