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被 告 彭秋蘭
李美霞
陳錦華
黃建章
黃建偉
黃得和
黃建明
潘宣佑
黃炳興
陳敏雄
施建宏
徐清潭
王啟泓
李新欽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949 號贓物等案件(偵查案號:
101年度偵字第10861號、101年度偵字第15865號、101年度偵字
第209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 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建章、黃建偉、黃建明、黃得和、潘宣佑、黃炳 興、陳敏雄、李美霞、彭秋蘭、陳錦華被訴對原告犯結夥竊 盜罪部分;被告施建宏被訴犯故買贓物罪部分,均經本院判 處無罪在案,而原告又迄未向本院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民事庭,則依上開規定,本院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芸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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