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3年度,16號
TYDM,103,重附民,16,2019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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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被   告 彭秋蘭
      李美霞
      陳錦華

      黃建章

      黃建偉
      黃得和
      黃建明

      潘宣佑
      黃炳興
      陳敏雄



      施建宏

      徐清潭

      王啟泓
      李新欽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949 號贓物等案件(偵查案號:
101年度偵字第10861號、101年度偵字第15865號、101年度偵字
第209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 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建章黃建偉黃建明黃得和潘宣佑、黃炳 興、陳敏雄李美霞彭秋蘭陳錦華被訴對原告犯結夥竊 盜罪部分;被告施建宏被訴犯故買贓物罪部分,均經本院判 處無罪在案,而原告又迄未向本院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民事庭,則依上開規定,本院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芸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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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