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簿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0號
SCDV,108,訴,50,2019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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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50號
原   告 陸佳宏


被   告 關鍵應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列
法定代理人 關欽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簿冊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共同將關鍵應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文書資料、簿冊文件及資產現況說明、會計憑證置放於關鍵應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由原告及原告代表關鍵應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選任之律師、會計師共同以影印、抄錄方式查閱。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不變更訴 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 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56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為:被告應共同將關鍵應 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關鍵公司)所有如附表一、二所 示之文書資料、簿冊文件及資產現況說明、會計憑證置放於 關鍵公司所在地,由原告及原告選任之律師、會計師共同以 影印、抄錄方式查閱等語(見本院卷第11頁),嗣於民國( 下同)108年3月5日當庭就原聲明「原告及原告選任之律師 、會計師」,更正法律上陳述為「原告及原告代表關鍵公司 選任之律師、會計師」,核屬聲明之更正,非為訴之變更或 追加,依上開說明,於法尚無不合,先予敘明。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為被告關鍵公司之監察人,被告關欽文為被告關鍵公 司董事長,依公司法規定,其係製作並保管關鍵公司資產 暨財務簿冊憑證文件之人,另依公司法第218條第1、2項 規定: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 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紀 人提出報告;監察人辨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 會計師審核之。嗣原告因監察人之身分,而為被告關鍵公 司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被告關鍵公司未如期履行債務,致



債權人逐一催討,原告個人之資產也受到查封,經原告了 解,被告關鍵公司於107年6月至7月間,本有多筆貨款債 權可以收取,究竟收取狀況為被告關欽文挪為私用,或公 司有顯然不足清償之情事,甚而有關公司所有之資產設備 ,經與第三人及資產之動產擔保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 公司聯絡,該公司均否認有就關鍵公司之資產設備行使權 利,因資產設備已不知去向,故原告就被告關鍵公司之財 務狀況實有行使上開檢查權之必要。
(二)原告於107年10月18日曾委請律師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被告 關鍵公司及被告關欽文,惟被告關鍵公司似已搬離其登記 址即新竹縣○○市○○街000巷0弄00號之營業處所,而被 告關欽文則不予聞問拒絕回應,顯然對被告關鍵公司目前 財務狀況迴避調查,原告為行使監察權,避免公司遭掏空 ,爰依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提起本件訴 訟,請求被告關鍵公司提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項文件 供原告查閱。又因被告關鍵公司目前所在不明,會計簿冊 等財務文件是否為被告關欽文個人所持有保管,故乃同列 為關欽文被告,以明確交付簿冊文件之義務人。為此聲明 :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
被告關鍵公司業已停止營業,尚未申請解,承租之公司所在 地也因欠租被房東強制收回,伊現仍為關鍵公司董事長。原 告請求查閱如附表一、二所載之文件、帳冊現由伊保管,然 股份有限公司為共同持有經營,原告沒有拿錢進來公司,其 雖是連帶保證人,但實際上應該支付之債務均未付等語置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為被告關鍵公司之監察人,被告關欽文為被告 關鍵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等情,業據其提出關鍵公司106年5 月9日經授中字第10633254900號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3頁至第76頁),並為被告所 不爭執(見本院卷第80頁),堪信為真實。惟原告主張依 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前項、第2項規定,被告應共同將關 鍵公司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文書資料、簿冊文件及資 產現況說明、會計憑證置放於關鍵公司所在地,由原告及 原告為關鍵公司選任之律師、會計師共同以影印、抄錄方 式查閱等語,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1、按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 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 ,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監察人辦理前項事



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公司法第218條 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為被告關鍵公司之監察人 ,自得依前開規定向被告關鍵公司行使監察權查閱關鍵公 司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故原告請求被告關鍵公司應 交付有關關鍵公司財產、財務及業務狀況之附表一、二所 示文書資料供其及其代表公司選任之律師、會計師查閱,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2、至被告雖以原告未拿錢進關鍵公司,亦未支付關鍵公司之 債務云云置辯。惟按監察人為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為其 善盡監督之需,應得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為公司法第 218條於107年修正時之立法意旨說明,且股份有限公司監 察人之資格,係由股東會所選任,公司法第216條定有明 文,非如有限公司之監察人以股東身分資格為基礎,此可 對照公司法第109條即明。是原告既為被告關鍵公司之監 察人,不論是否具備關鍵公司之股東資格,均可行使其監 察權,不以有無出資為限。至被告抗辯原告未支付公司債 務等語,實與原告本於監察人身分行使監察權無關。是被 告上開所辯,洵屬無據,即無足採。
3、再查,監察人行使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之監察權對 象乃公司本身,此見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至明。 惟被告關欽文當庭自承:因關鍵公司已經停止營業,也沒 有資產可以支付租金,已經被房東強制收回址設新竹縣○ ○市○○里○○街000巷0弄00號之營業處所,現在尚無新 址…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簿冊、文件由我保管,我找一個 倉庫放置中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79頁至第81頁),足徵 被告關鍵公司實際上已無營業處可放置簿冊,現係由被告 關欽文放置於某處之倉庫而置其實力支配下,是原告以被 告關欽文併為被告,起訴請求與被告關鍵公司共同交付如 附表一、二所示之文書資料、簿冊文件及資產現況說明、 會計憑證,亦有理由。
四、綜上,原告主張其被告關鍵公司之監察人,依公司法第218 條第1項前段、第2項,請求被告應共同將該公司如附表一、 二所示文書置放於關鍵公司所在地,由原告及原告代表關鍵 公司所選任之律師、會計師共同以影印、抄錄方式查閱,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 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再逐一論列。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附表一:
┌──┬─────────────────────────┐
│編號│文件名稱 │
├──┼─────────────────────────┤
│一 │民國106年度總分列帳 │
├──┼─────────────────────────┤
│二 │民國106年度資產負債表 │
├──┼─────────────────────────┤
│三 │民國106年度損益表 │
├──┼─────────────────────────┤
│四 │民國106年度全年401表 │
├──┼─────────────────────────┤
│五 │民國106年度進出口報單 │
├──┼─────────────────────────┤
│六 │民國106年度應收應付傳票 │
├──┼─────────────────────────┤
│七 │民國106年度簽署合約書 │
├──┼─────────────────────────┤
│八 │民國106年度原始單據憑證 │
├──┼─────────────────────────┤
│九 │民國106年度銀行存款簿甲乙存(合庫竹科分行、彰化銀 │
│ │行竹東及竹北分行、台灣中小企銀) │
├──┼─────────────────────────┤
│十 │民國106年度現金帳簿 │
└──┴─────────────────────────┘
附表二:
┌──┬─────────────────────────┐
│編號│文件名稱 │
├──┼─────────────────────────┤
│一 │民國107年度總分列帳 │
├──┼─────────────────────────┤
│二 │民國107年度資產負債表 │




├──┼─────────────────────────┤
│三 │民國107年度損益表 │
├──┼─────────────────────────┤
│四 │民國107年度全年401表 │
├──┼─────────────────────────┤
│五 │民國107年度進出口報單 │
├──┼─────────────────────────┤
│六 │民國107年度應收應付傳票 │
├──┼─────────────────────────┤
│七 │民國107年度簽署合約書 │
├──┼─────────────────────────┤
│八 │民國107年度原始單據憑證 │
├──┼─────────────────────────┤
│九 │民國107年度銀行存款簿甲乙存(合庫竹科分行、彰化銀 │
│ │行竹東及竹北分行、台灣中小企銀) │
├──┼─────────────────────────┤
│十 │民國107年度現金帳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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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關鍵應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