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92號
SCDV,108,訴,192,201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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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2號
原   告 穩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銘揚 
訴訟代理人 柯勝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臻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壹佰玖拾肆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ㄧ、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房屋之價 額為準,其附帶請求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 計其價額。次按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 易標的,故房屋所有權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 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 ,而不應將房屋坐落之土地價額併算在內(最高法院99年度 台抗字第275 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一)被告臻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8 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二)被告臻 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維宏高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 將門牌號碼新竹縣○○鄉○○村○○路0 號之建物騰空遷讓 返還原告,並將公司設籍登記遷出。(三)被告臻龍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被告臻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維宏高真空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與被告臻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自民 國107 年8 月16日起至騰空返還第二項建物之日止,按月給 付原告25萬元。經查:訴之聲明第1 項原告請求被告臻龍公 司違反第2 次、第3 次租賃契約之租金、違約金及損害賠償 共計1,580,000 元。訴之聲明第2 項依據新竹縣○○鄉○○ 村○○路0 號房屋於民國107 年度房屋課稅現值核計為4,05 7,300 元(計算式:279,500+919,100+2,858,700=4,057,30 0 ),訴之聲明第3 項則係附帶請求被告按月給付相當於租 金之不當得利,依前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綜上,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637,300 元(計算式:4,057,300+ 1, 580,000) =5,637,3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836元,原告



前已繳納裁判費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40,194 元(計算式:56,836-16,642=40,194),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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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宏高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臻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臻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穩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