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25號
SCDV,108,補,225,201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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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5號
原   告 呂劍逢 


被   告 陳昭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昭茹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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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